| 發布日期: 2011-02-14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
本公司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2009年9月10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09]838號)文核準,深圳信立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2,850萬股,發行價格為每股41.98元。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119,643萬元,扣除承銷費及保薦費人民幣5,364.03萬元,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114,278.97萬元,超出原募集計劃62,203.27萬元。以上募集資金已于2009年9月7日全部到位,并經深圳南方民和會計師事務所深南驗字(2009)第087號驗資報告驗證確認。 2009年9月29日、2010年4月24日,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十四次會議先后審議并通過了《關于使用超額募集資金向山東信立泰藥業有限公司增資的議案》、《使用超額募集資金向山東信立泰藥業有限公司增資7,000萬元的議案》,分別決定使用超額募集資金向山東信立泰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信立泰”)增資人民幣1,800萬元和人民幣7,000萬元。該資金主要用于山東信立泰一期建設的土建、設備、土地、員工工資、補充流動資金等費用以及二期建設的征地、基礎建設、車間建設等費用。截止2010年9月3日,共使用3800萬元,其中土地費用22,964,253.00元,工程費用6,808,639.32元,設備費用1,453,021.90元,補充流動資金6,774,085.78元。 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的 《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公司、山東信立泰、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招商證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邑支行(以下簡稱“開 戶銀行”)共同簽訂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山東信立泰已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邑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及其定期存款賬戶如下: 賬號 金額(萬元) 存款類型 1612005529200115146 0 1612005514200003586 5000 7天通知 1612005514200003737 0 定期存款 合計 5000 截止日期:2010年09月03日 為保證募集資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山東信立泰承諾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在定期存款戶續存,并通知開戶銀行和招商證券。山東信立泰不得以其定期存款質押。 本協議中山東信立泰定期存款戶不得取現,也不得向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之外的其他賬戶劃轉資金。山東信立泰如需使用定期存款戶資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須轉入募集資金專戶,并及時通知招商證券。 二、該專戶僅用于公司向山東信立泰增資的超額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該資金除用于山東信立泰一期、二期建設用途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山東信立泰、開戶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四、公司作為山東信立泰的母公司,應當依據有關內部管理制度對超額募集資金投資山東信立泰實施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招商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投資山東信立泰的實施、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招商證券應當依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開戶銀行和山東信立泰應當配合招商證券的調查與查詢。招商證券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山東信立泰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五、公司、山東信立泰授權招商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周晉峰、孫堅可以隨時到開戶銀行查詢、復印山東信立泰專戶的資料;開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招商證券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開戶銀行查詢山東信立泰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招商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開戶銀行查詢山東信立泰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六、開戶銀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山東信立泰出具對賬單,并抄送招商證券。開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七、山東信立泰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超過該超額募集資金總額5%(以較低者為準)的,開戶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招商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八、招商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招商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同時按本協議約定的聯系方式向山東信立泰、公司、開戶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九、協議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協議中的各項責任和義務,即構成違約,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開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招商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招商證券通知本協議約定的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山東信立泰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招商證券也有權要求山東信立泰單方面終止本協議。本協議終止后,開戶銀行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同時解除,募集資金專戶及資金的處置由山東信立泰、公司、招商證券三方另行協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