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1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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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安京 核心技術人員 480,000 96,000 384,000 席文英 財務總監 480,000 480,000 0 陳 遙 核心技術人員 480,000 480,000 0 吳彥卓 核心技術人員 480,000 480,000 0 合計 - 5,400,000 3,096,000 2,304,000 注: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方案中總經理徐明波先生對其名下預留股份曾做如下承諾:為使公司獲得更好地發展,其獲授的股票期權或實現的收益,不少于51%的部分將用于公司的獎勵計劃,獎勵對象為:2006 年、2007 年、2008 年三年中為公司發展作出貢獻、但未列入本激勵計劃的(1)中層管理和技術骨干、技術人員,(2)在此期間新進公司任職并工作表現突出的人員,以及(3)得到職務晉升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公司獎勵計劃的具體實施辦法將由徐明波先生與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具體情況確定。目前總經理徐明波先生對其名下預留股份的獎勵計劃已實施20%。 三、未行權激勵對象2010年達到行權條件情況說明 目前,公司激勵對象徐明波先生、盧安京先生以及徐明波先生名下原承諾的獎勵人員(中層管理和技術骨干、技術人員,以及得到職務晉升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等)現已全部達到雙鷺藥業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關于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詳細情況說明如下: (1)根據《北京雙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辦法》,激勵對象行權的前一年度,所有激勵對象績效考核必須達到合格以上。 2009年,經公司董事會薪酬委員會考核,以上激勵對象績效考核全部達到合格以上。 (2 )雙鷺藥業2006、2007、2008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之和為2005年度凈利潤的4.7656倍,即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年復合增長率已達到25% (詳見公司公告2009-027)。 (3)激勵對象行權的前一年度,雙鷺藥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10%。 根據天健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10年出具的審計報告(天健正信審(2010)GF字第010012號),公司2009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為26.06%,達到了不低于10%的要求。 (4 )雙鷺藥業2006年至目前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②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③中國證監會認定不能實行期權激勵計劃的其他情形。 (5)激勵對象2006年3月至目前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②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③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注:公司獲授期權對象中的監事系中國證監會《股權激勵審核備忘錄1號》及《股權激勵審核備忘錄2號》發布二年前確定,并已經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 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規定,激勵對象首次行權后其余部分可在90 日后一次行權或分批行權。目前以上兩人均符合以上要求。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同時還規定,可行權日為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后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滿足上述條件的工作日,但下列期間不得行權: ①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2個交易日; ②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個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項”以及“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為公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應當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項。) 綜上所述,激勵對象徐明波先生、盧安京先生以及徐明波先生名下原承諾的獎勵人員符合上述提及的雙鷺藥業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關于股票期權行權的全部條件。同意徐明波先生將其持有的1,920,000股期權(包括原承諾中獎勵的部分期權)、盧安京先生持有的384,000股期權行權,行權時間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 日期間可自行選擇,行權方式仍采取定向發行股票的方式,激勵對象可一次性行權,也可繼續分期行權,行權后限售期為六個月。 授權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辦理激勵對象行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