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9-0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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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衛生部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司司長鄭宏在答記者問時也直言,基本藥物制度涉及的環節比較多,涉及各方利益格局的調整。目前,國內醫藥產能基本處于過剩狀態。因此,基本藥物制度實施過程中,在保證生產供應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一些企業兼并重組。 “這對地方政府也是個挑戰。”一位業內人士說。 根據相關政策,基本藥物將全部納入政府定價范圍。國家發改委制定全國藥品零售指導價格。在國家零售指導價格規定的范圍內,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招標形成的統一采購價格、配送費用及藥品加成政策,確定本地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具體零售價格。 在采購方面,政府辦醫療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機構按《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由招標選擇的藥品生產企業、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或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統一配送。 此外,制度實施時一定程度上允許地方“自主”。比如,“省級人民政府經衛生行政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可將非目錄藥品加進基本藥物目錄”。顯然,地方政府在執行基本藥物制度方面具有較大的裁量權。 “多數技術含量不太高的仿制藥每個省的藥廠都能生產。由省級政府組織招標采購,盡管國家要求的是要在全國范圍內公平競爭,但很難保證不出現地方保護主義。而非基本藥物的選擇也是各地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進行,一方面固然會考慮到各地實際用藥習慣,但另一方面也給地方企業提供生存機會。”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如是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