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2-1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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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不獨立專業水平欠缺多數醫調委有名無實 天津出臺法規試水第三方調解卻引質疑 在“醫改”再次成為網民關注的“兩會”熱點的當口,天津市掛牌成立的全國第一家省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又為這一民生熱點加了一把柴。 同時伴隨出臺的還有《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其中更有“耀眼”內容———醫療糾紛索賠在萬元以下可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超過萬元可以向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醫院無權自行解決。有關人士在解讀時稱,如果醫院擅自私了超過萬元的醫療糾紛,將在醫院等級評審中實行一票否決,降低醫院等級。 用一位業內人士的話說,“這項規定意味著,當下醫療糾紛的解決模式正在被打破,一種新的解決機制正在孕育”。 記者翻閱相關資料發現,以第三方形式介入醫療糾紛調解,并不是天津的首創。但一位長期從事醫療糾紛法律事務的律師仍向記者明確表示:“這個調解委員會不太一般,它的建立將是一種積極而謹慎的探索。” 由于身份以及機制問題,現在很多地方的醫療調解委員會都處在有名無實、無法發揮作用的狀態,醫院依然承擔著相當一部分的醫療糾紛處理工作———北京一家大型醫院醫務科科長說 一家并非首創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一項看似并無太多新意的地方性法規,為何受到業內人士“追捧”?它和目前解決醫療糾紛的模式之間,孰優孰劣? 在采訪多位北京市三級以上醫院醫務科科長之后,記者的疑問找到了些許答案。 一家三級醫院醫務科科長詳細解讀了當下醫療糾紛的解決模式。 據他講,北京市處理醫療糾紛主要依靠醫患協商、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和訴訟3種形式。5年前,為了將處理醫療糾紛的各種風險引到院外,也為防止個別公立醫院為了掩蓋自身的醫療過錯,以巨額賠償為條件與患方“私了”,造成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北京市開始在二級及以上醫院強制實行醫療責任險。 為了配套醫責險的實施,北京市成立了掛靠在衛生部門之下的兩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性質屬于民間社團組織。問題隨之產生———“掛靠”使得患者對調解結果產生了“合理的懷疑”。 另外,按規定,這兩個委員會的成員組建以及費用問題均由保險公司解決。這樣的處理模式又導致了問題的產生———保險公司運作醫責險本身就處于微利狀態,現在又需要他們出錢聘請專家,經費嚴重不到位造成保險公司所聘請人員的權威性以及專業性受到公眾質疑。 “讓我們更頭痛的是,醫院該如何向患方介紹這個調解委員會的身份?我們向患者提議到調解委員會去解決問題,患者則會質疑:委員會的人是保險公司找的,錢是保險公司出的,完全是一個利益共同體,肯定是向著保險公司,賠的錢越少越好!”這位醫務科科長向記者大倒苦水。 他還向記者透露,事實上,在很多情況下,由于利益關系以及專業水平問題,保險公司組建的調解委員會所提出的賠償金額往往是患方根本不可能接受的。“比如說我剛剛處理的這起醫療糾紛,醫院和患方協商的賠償金額是3萬元,但調解委員會測算出的賠償金額卻只有2萬元,而最開始患方提出的賠償金是10萬元。” “可以說,由于身份以及機制問題,現在很多地方的醫療調解委員會都處在有名無實、無法發揮作用的狀態,醫院依然承擔著相當一部分的醫療糾紛處理工作。”這位醫務科長總結道。 北京市另一家大醫院的醫務科科長也向記者表示,就目前情況來看,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途徑仍然是“私了”。他告訴記者,據中華醫學會統計,近年來我國的醫療糾紛80%是通過和解方式解決的,但由于和解雙方在協商過程中直接接觸,醫患之間缺乏隔離帶,容易引發沖突,而且大部分和解協議往往是在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的情況下達成,無法堅持法律規則,導致患方非理性維權的現象愈演愈烈。用這位科長的話說,“雖然‘私了’的方式可以暫時平息舊的矛盾,但會成為引發更多更大矛盾的主要原因”。 據衛生部統計,在醫療糾紛發生后,有70%以上的醫院發生過患者毆打、威脅、辱罵醫務人員或者拒不出院、拒交醫療費的情況;60%的醫院發生過患者死后家屬在醫院內擺花圈、拉橫幅、設靈堂等情況,其中43.86%發展成打砸醫院的惡性傾向。 這位醫務科科長說,在醫患關系日益緊張的現實下,如何構建一個中立、權威的醫患對話平臺,以彌補醫療糾紛現行解決手段的不足,無疑成為急待解決的課題。試圖破題的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也正因此踩在了風口浪尖上。 第三方調解的介入,在“硬件”上看似已經能夠保證醫調委的中立性和權威性,但在實施中依然會遭遇瓶頸,因為要把患方真正引到醫調委,并不容易———業內人士的看法并不樂觀 “中立性和權威性是醫療糾紛處理的兩個基本點。能否正確處理兩者之間的關系,將直接影響到醫療糾紛案件處理的成敗和調解委員會在醫患雙方尤其是患方心目中的地位。”北京市衛生系統一位官員向記者表示,“之前北京、江蘇浙江、上海等地,也都探索過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模式,但都遇到了一系列的問題。天津市可以說是總結了以上地區的經驗,制定了一套比較完善的規范,但仍有可能遇到同樣的窘境。” 如果患者執意要與醫院“私了”,難道醫院只能選擇“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嗎?假設個別不理性的患者,面對相關規定不理不睬,就拍著桌子、瞪著眼睛對我們說,“去調委會干嘛?糾紛發生在醫院,我跟別人談不著,不賠我就不走了”,那醫院又該怎么辦?那位向記者大吐苦水的醫務科科長,針對天津市的這項規定也表示了自己的擔心。 那么,這種局面該如何化解呢?不論是醫療界人士,還是法律專家都在苦尋良策。 在采訪中記者發現,雖然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在發展過程中遇到了頗多困難,但業內人士還是對其寄予了厚望。他們認為,法院雖然也可以調解,但法院的調解對于當事人而言仍需要成本,而且回旋余地較小。同時,法官并不能像調解組織的調解員那樣具備專業知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