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8-28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
醫院這座復雜的診療組織運轉情況有望在公眾面前剖開。 8月24日,衛生部發布了《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就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從《辦法》看出,醫療機構信息將分級分層、分獲取對象和性質公開。即從分級分層上看,所有醫療衛生機構均要“主動重點”公開七類信息;公共衛生機構重點公開六類信息;治療性質的醫療機構應重點公開七類信息;基層醫療機構應公布包括診療范圍在內的五類信息,按獲取對象角度看,《辦法》特意擬定了對患者和患者家屬公開的醫療信息內容,如病例復印、自費藥品、醫療事故處理程序。 就公開性質而言,公眾對醫療機構的信息可以通過其“主動”和“依申請公開”兩種途徑獲得。 對于公眾敏感的醫藥價格,《辦法》要求無論哪類醫療機構,這部分信息內容都要對公眾主動公開。 醫院醫藥價格走入“陽光地帶” 《辦法》中“醫療衛生機構應主動公開衛生信息”的內容第一條就鎖定在醫療服務價格上。 “公開醫藥價格,不能光說,要有具體落實措施。”一位醫改專家表示,盡管目前有些醫院已做了相關方面的工作,但公眾對此的“可獲得性”并不高,如有醫院只以紙張的形式,把局部醫藥項目價格貼在醫院的墻上,或只在醫院內的電子屏幕上“走字幕”。 除了價格,患者還有望獲得更詳細費用賬單。即《辦法》提出,對患者和患者家屬,醫療機構要主動公開如下信息:患者使用的藥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醫療總費用等情況等。包括可復印或者復制的患者病歷的主要內容和復制服務的流程、地點,即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程序。 “如果能夠及時復印保留病歷,在一旦發生醫療糾紛中,患者就能掌握有利證據。”北京大學醫學部衛生法學教研室一名專家對記者分析。 按目前法律規定,醫療糾紛案件中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醫療機構應具有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而病歷資料是舉證的重要來源。但由于住院病歷患者是不能帶走(留在醫院,門診病歷患者自帶),容易出現醫院為了規避責任,擅自篡改、偽造病歷的行為。 另外,為了讓患者能夠充分掌握醫療花費信息,醫療機構還應提供自費藥品和診療手段的收費情況。 隨著新醫改啟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還要主動公布另一個衛生信息,即具備的基本藥物的名稱、價格。 非營利性醫院不存在商業秘密? 在劃定應當對公眾公開的信息范圍后,《辦法》擬定了“不予公開”的界限。 涉及到五類內容,醫療衛生機構可以不予公開:屬于國家秘密的;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屬于可用于識別個人身份的信息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不屬于醫療衛生機構法定權限內的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非營利性組織沒有商業秘密。”對于“涉及商業秘密不能公開”,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顧昕提出了疑議,并進一步分析稱,從國外經驗看,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享受了免稅政策,其組織的成本投入、效益產出等財務信息都應該向社會公布,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目前我國公立醫院都是非營利性組織,同樣應該做到財務信息公開。“醫院財務等關鍵內容尚未在《辦法》要求醫療機構公開的范圍中看到。” 顧表示,非營利性組織財務信息公開,有利于社會對其監管。 對此,顧建議《辦法》應對醫療機構分類,即分為非營利性醫院和營利性醫院,如果是營利性醫院,“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可不公布,而非營利性醫院不在此范圍內。 此外,采訪中亦有專家表示,醫療機構除了要公開醫藥價格,還應該公開醫院醫藥的招標價格和采購數量。“中標價和采購數量都公布了,醫院的情況就一目了然。如支持或反對‘中標價高于市場價’的業界討論,不就有了數據分析依據?” “很多情況下,業界對醫院和醫藥行業的分析都是局部和推測的,關鍵在于包括醫院采訪、采購中標價格等信息,專家甚至行政主管部門都不能獲得。”該專家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