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8-11-10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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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藥品生產的競爭,簡單地說就是推動仿制藥的使用;(2)在療效或者用藥服務上展開競爭。在一些制藥產業規模較大的國家,例如巴西和印度,這兩個機制有效地促使普藥的價格大幅度降低。
3. 合理的仿制藥政策:推動仿制藥的生產和使用不能僅僅依賴于市場,而需要公共政策的支持。支持性的公共政策包括:(1)支持性管制條例;(2)可靠的質量保證體制;(3)專業和公眾的支持,即醫生愿意開仿制藥、病人也愿意吃仿制藥;(4)經濟激勵機制,即讓開仿制藥的醫生和醫療機構以及使用仿制藥的患者獲得經濟上的好處。 4. 集團采購:大多數基本藥物的使用量很大,因此通過各種形式的集團采購無疑能夠起到降低藥價的效果。 5. 公平定價:這主要針對享有專利保護或者生產廠家獨一無二的藥品,即針對購買力不同的地區進行差別定價,但是要設法確保較低定價的藥品不會流回到高收入的國家或地區(關于差別定價,另可參見WHO-WTO 2002)。 6. 關稅和稅收優惠:這主要針對進口的基本藥物。 從這些建議的定價機制來看,世界衛生組織絕非鼓勵基本藥物的計劃定價體制,即所有基本藥物均由政府定低價,然后在企業不愿生產的情況下由政府給予價格補貼。相反,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大多著眼于改善并充分利用市場競爭,本質上是在試圖推動一種受到管制的市場機制(the regulated market)。或許,對于從未生活在計劃體制中的大多數世界衛生組織專家來說,計劃定價體制幾乎是不可想象的。實際上,從上述建議可以看出,基本藥物的價格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采購環節。換言之,價格主要是在購買行為中形成的,而不是行政行為的結果。 四、基本藥物的供應
基本藥物制度僅僅停留在目錄制定和價格管制的階段顯然是不足夠的。即使目錄制定得再科學、再合理,其價格再合適,如果這些藥物的供應體系不可靠,也是無濟于事的。 無論是世界衛生組織的一些出版物,還是很多其他來源的相關文獻,相當大的篇幅在描述和分析公共供應體系存在的問題。在公共部門主導的國家里,公共供應體系并不能有效率地提供基本藥物,但它們通過“將一部分工作委托給私人部門”解決了低效率問題(WHO 1988: 41)。還有一些國家采用不同的組織方式,即自治或半自治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它們不受政府直接管理,卻能同國際藥品制造和批發商建立制度化的業務關系,有效地提供基本藥物(WHO 1988: 41; den Besten and Gonzi 2004)。 總之,基本藥物的供應體系是多樣化的,究竟如何選擇、或者如何組合,取決于許多因素。世界衛生組織認為,政府在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框架時,應該對所有可能的選擇進行充分的考慮,并且從長遠考慮進行決策。就基本藥物的供應體系來說,非常重要的一個事項是處理好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之間的平衡,鼓勵藥品生產和配送體系中的公私混合體制(public-private mix),在公共部門實施藥品良好采購規范(good pharmaceutical procurement practices),充分發揮私人部門從事公共衛生事業的效率作用,以及發揮集中化體制(centralized system)中的規模經濟作用。同時,一個良好的供應體系,必須能夠保證能夠有效地使用政府購買藥品的資金,并使國民獲得最大限度的可及性,同時還要在避免浪費的前提下建立緊急狀況下基本藥物的供應保障體系(WHO 1988: 41-46)。 更進一步,世界衛生組織2004年在一份指南中指出:“公共-私人-NGO混合的思路(Public-private-NGO mix approach)”是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的政策選擇。為此,世界衛生組織列舉了5種基本藥物供應的戰略組合(WHO 2004),其中除了所謂的“中央藥庫模式”(central medical stores, CMS)之外,其余四種均強調公私伙伴關系的重要性。 中央藥庫模式其實是中國人最為熟悉的。這就是中國人所說的公立藥品供銷體系,即政府設立專門的公立機構(也就是事業單位),負責藥品的采購和配送。當然,在很多發展中國家,也有類似的體制。人們普遍認為,這種體制是可靠的,但是越來越多的事實表明,這種體制相當僵化,對于日趨多樣性的醫藥產業,缺乏足夠的靈活反應,具體體現為藥品的正常供應得不到保證,其根本在于公共部門對于其職工的激勵機制普遍存在問題,常常會出現人浮于事的現象。因此,對所謂“中央藥庫模式”進行改革,是世界衛生組織的眾多文獻著力探討的一個話題。 改革的第一種思路就是引入自主化,建立自主性供應體系。具體的做法就是推動公共供應體系走向法人化,使之成為完全自主或半自主的機構,其具體組織形式大多是獨立的公司,也有極少數成為非營利組織,由獨立的董事會或理事會管理。用中國醫療衛生政策的術語來說,這就是管辦分離。實行自主化的藥品供應機構依然是由政府所辦,但是其運作實現了自主化,其本身也是一個獨立于政府行政部門的法人。政府依然影響著這些機構的人事:較為規范化的做法是政府委派董事或者理事,然后通過這些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來遴選專業化的管理層;不大規范化的做法是政府直接任命這些機構的管理人員。在中國,常見的做法恰恰是后一種不規范的做法。因此,進一步推進藥品公共供銷體系中的管辦分離,依然是中國醫藥領域中一項未竟的改革事業。 另一種改革措施直接供貨制。在這種體制中,藥品采購環節實行政府集中采購,但配送環節是分散化的,在多數情況下由民營或者自主化的公立醫藥物流公司在市場競爭的基礎上進行。 主配送商制是直接供貨制的一個變種,即由政府實施集中采購之后,通過公開招標,與單一的配送商(即主配送商, prime distributor)簽訂供貨合同,進行藥品配送。 最后一種做法是基于充分市場競爭的完全民營供應體系。 實際上,采取以上任何一種單一體制的國家并不多,實施計劃經濟體系的國家例外。在很多國家,一般藥品也好,基本藥物也好,其供應體系大多是混合型的。中國其實也不例外。總體來說,世界衛生組織推動公共部門與民營機構的合作伙伴關系,這也是世界銀行、聯合國和眾多國際組織的共同目標。但是,如何實現公共部門與民營部門的良好組合,卻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導文件特別指出,很多國家并沒有實現公共部門與民營部門的良好組合,最為常見的糟糕組合是整個國家(尤其是農村地區)過多依賴于低效率的公共供應體系,而城市地區則受益于各種效率較高的民營供應體系(WHO, 2004: 5)。 下文專門就基本藥物的生產、采購和配送環節的國際經驗詳細加以論述。 綜合多種文獻資料看,基本藥物的生產模式并不是討論的重點,或者說,很少有學術文獻和研究報告專門論述誰來生產基本藥物的問題。或許在這些作者們看來,藥物生產本不應該存在爭議:交給市場就行了。 盡管如此,世界衛生組織在1988年的《如何制定和實施國家藥物政策》一書中,專辟一節來討論生產還是購買的選擇問題。書中論及到,許多國家的政府都對提高本地企業的生產能力有政治上的興趣,因而“政府有可能希望通過自己辦藥廠,而不是通過本地采購或進口,來實現低成本藥品供應的常規化,從而保證其旨在控制疾病的公共衛生項目的用藥需要”(WHO 1980:43)。針對這種考慮,世界衛生組織指出,這種設想很少能夠證明是合理的,而且也低估了企業保持活力和競爭力的困難度;即使要那樣做,那么需要對政府舉辦藥廠的行為進行全面的評估和分析,以確定其可行性。最后,世界衛生組織也給出了自己的觀點和建議: “一般來說,藥品和疫苗最好留給私人部門去做;政府的角色應當脫離擁有或管理藥品生產廠,而面向私人部門的藥品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政府可以通過安排GMP培訓,促進本地生產的藥物質量,從而加強工業能力。”(WHO 1988:44) 世界衛生組織并不鼓勵政府興辦國有企業,專門生產基本藥物。換言之,在政府購買和政府直接生產這兩種模式之間的選擇,世界衛生組織傾向于前者。實際上,這也正是全球性公共管理變革的核心之一。政府從直接生產中退出,就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購買和監管之上。從關于基本藥物供給的文獻看,一些國家的確接受了世界衛生組織的觀點和建議,不自己舉辦藥物生產企業,而是將政府的施政重心放在加強對藥品企業的監管之上。 中國在重建基本藥物制度的努力中,有一種建議是實施基本藥物的定點生產制。盡管有關建議的提出者對于如何實施這樣一種制度并沒有詳加闡述,但是大體的做法是政府定期(3-5年內)通過一定的行政評審程序,在一定區域內(以省或者市為單位),就每一種遴選出來的基本藥物,確立定點生產商,使之成為特許供貨商。盡管有關各方似乎從來沒有排斥民營制藥企業成為基本藥物的定點生產商,但是眾所擔心的是,定點生產或者特許供貨的確立過程是基于政商關系而不是市場競爭。 從學術論文、研究報告等的數量和篇幅看,有關基本藥物采購的文獻眾多,說明這是基本藥物供應過程中的最主要環節。這也間接反映了一個事實,即政府自己辦廠生產基本藥物是很少見的現象。 關于基本藥物的采購,世界衛生組織認為,為了保證在公共部門的采購效率,必須建立一種制度規范;當然,該制度規范同樣適用于私人部門。為此,1999年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了一個規范藥品采購的聯合文件——《良好藥品采購的操作原則》。該文件共規定了藥品采購的12項操作原則,分別對有效和透明管理、藥品的選擇和數量、資金籌措和競爭機制、供應商的選擇和質量保障等四個方面進行了規范(WHO 1999)。 就具體的采購模式而言,一般有四種:(1)公開投標:一切有興趣的廠商均可參加投標;(2)限制性投標:有興趣的廠商必須經過正式的資格預審,方可參加投標;(3)競爭性談判:買方與數量有限的入選供應方進行競爭性談判;(4)直接采購。無論采取何種模式,采購都必須建立在市場競爭的基礎之上。 相當一部分發展中國家存在著公費醫療體制,或更準確地說,實行英國的國民健康服務模式(NHS)。即便不實行公費醫療體制,也可能實行基本藥物公費供應體系,即全體百姓可以大體上免費(或有小額或小比例自付)獲得基本藥物。也有些國家針對一些弱勢群體,例如婦女、兒童、老人等,實施基本藥物的免費提供制度。因此,在這些國家,存在著相當規模的公立醫療機構,其主要運作經費來源于政府,民眾可以從那里免費獲得基本藥物。如此一來,其大宗基本藥物的采購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模式,非常順理成章。 在各國的政府集中采購模式中,印度德里州模式是比較典型的,即集中化的藥品批量購買(centralized pooled procurement of drugs)。德里州政府在其下屬的健康服務理事會(Directorate of Health Services)中成立了一個集中化采購局(Centralized Procurement Agency,CPA),并設立一個高級別的特別采購委員會專門負責集中化藥品采購和配送。該委員會由非政府官員任主任,包括7個政府官員和3個非政府成員。基本藥物遴選委員會的主席也是特別采購委員會的成員,目的是協調藥物的遴選和采購。特別采購委員會主要采取政府集中招標的形式,而且藥物的采購、貯存和批發由管理中心統一完成。為了采購到優質優價、供應有保障的藥物,德里實施了“兩個信封招標(two-envelope selective tender system,TESTS)”措施,即技術標和價格標分別裝在兩個信封,只有達到專門采購委員會制定的9個技術標準后價格標才被公開。這9個標準分別是關于制造商的合法性、生產設備、廠家職工的資格水平和每年資金周轉率等(Chaudhury, et al 2005)。 前文已述,在很多國家都存在基本藥物的公共供應體系,其中配送由公立機構承擔。但是世界衛生組織認為,最好的配送體系可能是“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的結合”(WHO 1988: 44)。比如,藥品的運輸和供應可由私人運輸企業負責,它們通常做得更好。藥品配送環節相對來說更加適合充分的市場競爭,主要原因在于配送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比較容易度量,因此便于契約化。因此,藥品配送往往成為踐行公私合作伙伴關系的突破口。 基于對國際經驗和教訓的分析,世界衛生組織十分肯定私人部門在基本藥物配送中的積極作用。其報告指出,在大多數國家,大多數人口都依賴私人藥品供應系統提供服務,包括私人總代理商、批發商、藥師和非正式藥品銷售商,尤其是城市地區更是如此;在私人部門發揮作用較少的農村地區,政府可以通過補貼、特許等方式鼓勵私人零售商在那些地區開展業務(WHO 1988: 44-45)。總體來說,如果說公私混合體制是一種有益的探索,那么從藥品配送領域入手進行,最為切合實際,也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很顯然,這同我國統購統銷思路中所青睞的區域壟斷性公共配送體系(即以省或市為單位建立集中化的公立配送機構),是南轍北轅的。 在現實中,很多發展中國家依賴公共基本藥物配送體制。例如,在非洲一些國家比如肯定亞、烏干達和坦桑尼亞等國的農村地區居民非常依賴基本藥物的公共配送體系,政府每月向農村地區定量供應基本藥品。但是這種配送方式成本高、不靈活,還可能導致一些藥品的過剩或短缺,或者缺乏靈活性和反應性(WHO 1988: 44)。其實,這不僅體現在基本藥物領域。如果缺乏同民營部門的競爭,公共部門在各種物品和服務的提供上呈現缺少靈活性、對需求的反應緩慢、浪費與短缺并存等特征,絕對是常態。 公共和民營配送體系究竟孰優孰劣,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但是,讓這一爭論有可能結束的前提是至少允許競爭。如果采用計劃體制從而造成公共配送體系的壟斷,那么從長期來看,一定會帶來所配送物品的短缺。這不僅在理論上可以得到說明(參見科爾奈 2007),也已經為中國和多國長年的慘痛教訓所證明。 特別值得強調的是,世界衛生組織對于國際經驗的總結,并沒有給基本藥物統購統銷式的供應體系給予支持。世界衛生組織所不反對的,也是許多國家正在實行中的,是公共供應體制,其中包括政府集中采購和公立機構配送。但是,有關文獻對這種公共供應體系的可靠性和效率,持高度審視和分析的立場,并且高度關注其改革趨勢,即走向各種各樣的公私合作伙伴關系(PPP)。總而言之,世界衛生組織的研究也好,國際經驗的總結也好,均高度重視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與此相反,由于我國的市場制度建設尚不完善,因此在中文文獻中常常出現的一個傾向,即無條件地擁抱公共體系。只要任何領域出現了問題,很多人就會主張政府接管。在藥品領域也是如此。人們一廂情愿地認為,只要政府接管了,或者主導了,一切丑惡的事情就會消除。對于這樣的思路,不必花費更多的力氣去搜集證據來證明其不恰當。我們只須問一下,既然如此,何必當初?中國為什么在三十年前要排除千難萬阻,拋棄計劃體制,啟動改革開放呢? 實現基本藥物的可及性,目錄的制定、價格的可負擔性、供應體系的可靠,固然都很重要,但是這些藥物還必須為專業人士和民眾普遍接受,這一制度才具有可持續性。簡言之,基本藥物必須醫生們愿意開,患者們愿意用。在某種意義上,多使用基本藥物是合理使用藥物的一種體現。很多有關的文獻就合理用藥的醫學理論、臨床實踐、培訓工作和公眾教育展開了大量的論述(唐鏡波、孫靜 2005),但是這一問題的經濟層面常常受到忽視。從醫學(尤其是臨床醫學)、藥學的角度來探討合理用藥問題固然是極其重要的,重視臨床實踐經驗的總結以及培訓工作和公共教育的開展也是絕對必要的,但是忽略經濟激勵因素可能會遮蔽很多重要的因素。 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在很多發展中國家,實際上是醫藥籌資體制的問題,也就是醫療保障體系是否覆蓋或支付藥品消費,以及覆蓋或支付的程度問題(WHO 2004: 5)。在很多發展中國家,醫療保障體系不發達,民眾吃藥主要靠自費;如果某些國家民眾的收入過低,那么哪怕是價廉的基本藥物都不可獲得。因此,一方面,增加醫療衛生的公共支出,并且把其中的重要一部分用于建立和健全醫療保障體系,也就是在中國新醫改爭論中所謂的“補需方”措施,自然會推進基本藥物的可及性。另一方面,在發展中國家,由于收入水平低,如果民眾吃藥大多靠自費,那么他們自然愿意多使用相對來說物美價廉的藥物。在這樣的情況下,無論是由各國政府還是由世界衛生組織來編制,《基本藥物目錄》的指南意義均具有現實意義,面向低收入人群的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也愿意遵循指南追求合理用藥。即使在這些國家存在著一定水平的醫療保障體系,由于籌資水平有限,《基本藥物目錄》的指南作用,對于這些國家醫療保障體系的發展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基本藥物制度的發展具有現實的基礎。 在這一方面,中國的情形可謂極其特殊。由于政府對醫療服務的價格實施嚴格的低價性管制,醫療專業人士難以通過醫療服務的提供獲得體面的收入,更談不上高收入;于是,出售藥品成為其收入的主要來源。由此,中國出現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即醫生從事醫療服務的收入很低,低到了極為可憐的地步,于是他們被迫從職業行醫者轉型成為職業賣藥者。值得一提的是,在很多國家,尤其是一些發展中國家,醫生們在行醫的過程中順便賣藥,從而從中獲取更多的收入,這是常有的現象。但是,行醫收入極低(與同地區平均收入相比)卻是非常罕見的。像中國這樣,眾多醫生們無法靠自己的醫術謀生,變成了徹頭徹尾的藥品推銷員(以及醫療器械使用推銷員),并且為此而深感屈辱而無奈的情形,可以說是舉世無雙的。 更為嚴重的是,政府對于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出售設置了利潤率管制措施,規定了固定的合法加價率(目前為15%)。如此一來,在其他條件大體相同的情況下,公立醫療機構自然傾向于采購價格偏貴的藥品。藥品進價越高,醫療機構收入越多;醫療機構售藥越多,醫療機構的收入越多。這就是眾所周知的“以藥養醫”或“以藥補醫”現象。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中,基本藥物制度自然是名存實亡。 制度的戰略選擇
很多調查研究顯示,中國存在著嚴重的用藥不合理的問題。相當一部分患者們不僅用藥過多,而且使用了過多價格昂貴、但療效不一定很高的藥物。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著“供方誘導的過度消費”問題,在藥品消費上具體體現多開藥、開貴藥,導致藥價虛高成為“看病貴”的一個貢獻因素。“看病貴”不僅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而且也對我國正在發展中的醫療保障體系造成財務負擔。因此,建立基本藥物制度無疑是必要的,應該成為新醫改的一個重要領域。 其實,中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已經多年了,世界衛生組織也把中國列為早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國家。到2008年10月,中國的《基本藥物目錄》已經出了4版了。可是,同中國的許多制度一樣,基本藥物制度基本上是一紙空文,而《基本藥物目錄》無論如何更新,均被束之高閣。大量的基本藥物在醫療機構不被使用,因此也就沒有制藥企業愿意生產,更談不上配送。當然,除此之外,一部分基本藥物由于政府定價過低,致使不可能形成合理的利潤空間,導致沒有企業愿意生產。還有一部分基本藥物在任何一個地區內使用人群規模都不大,因此其生產無法形成規模經濟效益,在缺乏有效集中采購模式以及政府定價過低的情況下,自然也沒有企業愿意生產。 鑒于這種情況,如果讓基本藥物制度真正運作起來,便成為新醫改的一項重要工作。于是,基本藥物的供應保障自然成為關注的焦點。通覽國際經驗,我們可以發現,基本藥物制度中的供應體系共有四種:(1)壟斷性的公共供應模式,或稱統購統銷模式,即公共部門壟斷基本藥物的生產、采購和配送;(2)政府集中采購模式:政府定期進行基本藥物的集中采購,然后將配送外包給公立或民營的機構;(3)市場化集中采購:使用基本藥物的醫療機構基于市場競爭,自發選擇各種集中采購配送模式,這其中不排除自主化、法人化的公立醫藥物流公司通過市場競爭爭取到集中配送合同的情形;分散采購模式:醫療機構根據目錄自行采購基本藥物,并組織配送。第一種模式曾經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盛行,在今天只在極少數國家依然殘存,在眾多英文國際文獻中幾乎根本不會被提及。 然而,恰恰在中國,以恢復統購統銷模式為基礎重建基本藥物制度的思路受到了衛生行政部門的青睞。這種思路把改革的重點放在了基本藥物的遴選、生產和銷售環節,力圖通過理順這幾個環節來重整中國的基本藥物制度。表面上看,這一思路很有根據,而且也能從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文獻中找到不少根據,因為這些文獻的確把關注的重點放在這幾個環節上。國外有關政府集中采購的實踐,也就是上述的第二種,往往被用來支持統購統銷模式的思路(即上述第一種模式)。但是,稍微了解一些國情的人都應該明白,基本藥物制度在中國未能運作起來的根源,固然有很多因素,但主要在于醫療衛生體制中缺乏一種激勵機制,促使占據大部分藥品消費市場終端的公立醫療機構不愿意使用基本藥物。如果我們稍微分析一下中國的國情就能明白,生搬硬套國外文獻中的眾多說法,實際上會把基本藥物制度在中國成為廢紙的原因錯置。況且,國際上流行的政府集中采購模式并不等于統購統銷模式。 當然,統購統銷的思路并非沒有注意到醫療衛生服務體制制度扭曲的問題,而是主張政府通過強制的手段,迫使公立醫療機構大幅度增大基本藥物使用的比例。毫無疑問,之所以要采用強制的手段,還是因為在現有的體制下公立醫療機構沒有足夠的動力來促進基本藥物的使用,也沒有動力推進各種藥物的合理使用。強制手段的實施必然伴隨著自上而下、沒完沒了的考核、評比,而這類舉措幾乎在任何領域都從來沒有產生過應有的效果,反而會帶來無窮無盡的問題,尤其是會為掌握考核大權的相關人士開辟了“尋租”的空間。俗話講,這樣的游戲規則害人不淺,終會造成“潛規則”盛行。 無論是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還是國際的經驗,都沒有為統購統銷模式提供任何支持。當然,不少國家對基本藥物的確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政策;尤其是公立醫療機構的藥品采購,大多采用這種模式,至少對于公立醫療機構政府預算開支的部分如此。相當一部分文獻均把論述的重點放在總結這類實踐的教訓上,以期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無疑,政府集中采購要取得成功,無論采購的東西是什么,均必須滿足如下幾個要素:(1)政府(或者公共部門)本身是采購對象的消費者;(2)集中采購必須具有競爭性;(3)集中采購必須高度透明。一些國家和地區實行公費醫療制度,公立醫療機構所開出的大宗基本藥物由政府付賬,因此由政府支持集中采購順理成章。在另外一些國家,公立醫療保險機構,出于費用控制的考量,也組織集中采購,為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提供價格低廉的藥品。在中國,民眾看病吃藥的付費者,一來是自己,二來是醫保機構,而除了新農合之外,醫保機構并不歸衛生行政部門管轄。一旦實行由衛生行政部門主導的基本藥物統購統銷模式,便會形成付費者并不參與采購的荒謬局面。這樣的格局是否能有效地控制基本藥物的質量和價格,令人懷疑。因此,在中國的制度背景下,哪怕是采用政府集中采購模式,也是必須慎重的,更不必說統購統銷模式了。 前文已述,在很多發展中國家,公共醫療保障體系不發達,政府面向全體百姓或者弱勢群體,建立基本藥物免費供應體系。中國是否有必要建立這一體系嗎?實際上,中國現有的、并且不斷鞏固和發展中的公立醫療保險制度,即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其藥品可報銷目錄中均包括了基本藥物。中國的弱勢人群,可以通過醫療救助體系參加這些公立醫療保險。因此,對于價格本來就不昂貴的基本藥物,大多數參加了醫療保險的民眾是可以負擔得起的。另外建立一個基本藥物的免費供應體系,是疊床架屋之舉。 實際上,無論是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還是國際的經驗都表明,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和民營部門,鼓勵醫藥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競爭,對于實現基本藥物的供應保障,沒有任何害處。在中國,鼓勵市場競爭的條件并非不成熟;事實上,在這兩個領域,現有的市場競爭極為激烈。毫無疑問,由于醫療衛生體制的扭曲,導致藥品消費的最大終端公立醫療機構出現了極大的行為扭曲,從而導致醫藥生產和流通的各個環節均出現一些問題。這些事實的存在并不應該導致我們選擇回歸計劃體制,以壟斷來代替競爭。相反,正確的改革思路是理順醫療衛生體制,走向有管理的市場競爭,醫藥生產和流通環節出現的問題自然會迎刃而解。具體的改革措施也很簡單:政府只要取消對醫療機構藥品(無論基本與否)加價率的管制,代之以對藥品最高零售價的管制,同時輔之以醫保機構付費機制的改革,那么醫療機構自然會關注所采購藥品的性價比。一旦如此,各種多元化的、基于市場競爭的集中采購模式將會應運而生,基本藥物的價格自然會下降(詳細論述,請參見顧昕 2008:245-255;293-299;335-338)。與此同時,中國普藥生產和流通的市場集中度將會在市場競爭的洗禮下自然提高,從而推進中國醫藥產業的健康發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