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3-05-07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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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5月6日獲悉,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惡性腫瘤門診大病醫保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惡性腫瘤門診大病醫療范圍的中醫藥抗腫瘤治療項目,所享受門診大病醫保待遇的期限由原來首次確診或惡性腫瘤復發之日起的18個月調整為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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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5月6日獲悉,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惡性腫瘤門診大病醫保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惡性腫瘤門診大病醫療范圍的中醫藥抗腫瘤治療項目,所享受門診大病醫保待遇的期限由原來首次確診或惡性腫瘤復發之日起的18個月調整為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