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8-12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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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王樂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發出通知要求,目前個別地區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經營者仍在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立即停止發放,要嚴格依法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通知要求,在省以下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尚未完全交接到位的情況下,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合作,搞好協調,既避免職責不清、交叉重復,又要防止出現監管空白。在機構改革尚未到位、職能尚未交接的地區,由原監管部門負責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并加蓋核發部門公章。各地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有效期的要求,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