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6-25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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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SFDA網站訊 為切實做好《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工作,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做好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工作的通知》精神,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廣泛征求各市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下發了《關于切實做好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工作的實施意見》,全面規范《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工作。 《實施意見》規定,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堅持“嚴格標準,規范行為,依法行政,簡化務實”的原則,藥品批發企業換證工作由省局組織實施,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企業的換證工作由市局組織實施,并就換證的范圍、程序以及暫緩換證、不予換證、經營范圍核定、許可證編號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實施意見》要求各市局要制定具體的換證工作方案,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格標準,嚴把審查關,對不符合經營條件該核減經營范圍的一定要核減,對達不到換證要求的一律不予換證,嚴禁借換證之機新增企業,做到“只做減法,不做加法”。同時,要嚴明工作紀律,確保《藥品經營許可證》換發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