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8-04-25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改由衛生部管理,同時相應調整有關職責分工。這一改革體現了建立“服務型政府”的要求,有助于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 食品藥品直接關系社會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安全管理是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涉及多行業、多領域、多環節,需要建立起分工合理、制度嚴明、管理協調的體制,實現全過程管理與控制。從目前情況來看,各國都根據各自國情,建立了不同類型的食品藥品安全管理體制。我國的食品藥品是由多部門來分段監管的,多頭監管有利于監管專業化,卻容易導致分工和權責不清,管理交叉和沖突,最終造成監管不力。 針對這一情況,我國進行了多次改革和調整。在1998年機構改革中,原藥政管理局脫離衛生部,與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醫藥管理局合并,成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2003年的機構改革中,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基礎上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但是由于和衛生部門的職能沒有劃分清楚,職能交叉問題常有出現。以藥品監管為例,藥品審評、上市后監督、不良反應監測等諸多問題都涉及衛生部門。 2004年9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其中就相關監管部門的職責進行了重新劃分:“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將原來由衛生部門承擔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職責劃歸質檢部門;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衛生部門負責餐飲業和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這項規定雖然對各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劃分,但由于種種原因,在實踐中仍難以順暢執行。各部門之間或者出現重復監管,或者相互推諉監管責任,造成各部門之間的監管盲區。2004年出現的安徽阜陽奶粉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這次機構改革明確由衛生部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并對食品安全監管隊伍進行相應整合。調整食品藥品管理職能后,衛生部履行食品安全綜合監管職責,負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標準、藥品法典,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衛生許可,監管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藥品的科研、生產、流通、使用和藥品安全等。這種體制有利于加強衛生與食品藥品的統籌管理,有利于落實監管責任,符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趨勢,體現了建立“服務型政府”的要求。 (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學教研部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