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8-07-10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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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三日的等待,7月9日,*ST北生(600556.SH)發布的公告讓投資者對于其重組的希望再次破滅。 面對本報近日對其嚴重違規行為的揭露(詳見《北生連環局》),在*ST北生當日的公告中也全盤正面承認,這也是自*ST北生上市以來,在對之前媒體對其違規行為質疑的數次否認后,首次正面承認。同時該公告指出:重組方中能石油新增戰略投資者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履行增資承諾,且前期由公司前董事長何玉良保管的相關重組資料流失,導致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工作沒有進展,已經存在無法繼續推進的風險。 證監會澄清平準基金傳言 原三九董事長趙新先出獄后復出 昨日標準普爾指數進入首個熊市 胡錦濤斥“發展中大國責任論” 國務院官員:整治高房價正當時 有獎調查:投資者信心出現拐點? 誠然,市場對于*ST北生今日的局面或多或少都曾有過預期,但當真正的真相漸漸揭開偽裝呈現于眼前時,能夠接受現實的投資者,或許并不占多數。 顯而易見的財務問題、居心叵測的資金侵吞、烏龍百出的公式公告、真假莫辨的資產重組……這些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現象,讓我們在震驚的同時,更值得我們反思。 發生的事情或許已經無法更改,更重要的是如何盡可能地避免類似的情況再次發生。 應建立順暢的信息互享渠道 蔡曙濤,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戰略管理系教授 《21世紀》:*ST北生事件中所反映出的最大的問題是什么? 蔡曙濤(以下簡稱蔡):主要還是反映在上市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的問題上,這種現象在民營企業中比較多見。 理想的上市公司內部,幾大主要股東之間的獨立的利益關系,是能夠相互制約并保持公司的平衡發展,但當該上市公司“一股獨大”或幾大股東背后實際存在關聯時,就為股東的一些違法行為提供了先決基礎條件。*ST北生的情況就屬于后者,表面看,大股東北生集團的持股比例并不高,但實際上前十大股東中有5家都是由大股東背后操控,這樣就為其后面違規的交易和關聯公司的“借款”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所以說對于上市公司上市之初和之后的內部股權結構的監督和背后實際控制人的審查,都是值得有關監管部門高度重視的。 《21世紀》:*ST北生在信息披露上的失真和漏洞是否同樣說明對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存在著需要完善的地方? 蔡: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方面看,這并不能說明其有漏洞。公開信息的披露都是建立在企業的自身信用和承諾上的,所有的公告之前都會明確注明“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企業自身必須對公告失實造成的影響承擔責任。對于國內上千家上市公司每天數以百計的公告,有關部門是不可能對每一條公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和復核的,就算成熟的資本市場中,這一點也是做不到的。 所以,針對這一點,建立對披露公告真實性的社會監督的有效的信息的收集和反饋渠道,不啻是可行的方法之一。監管部門對此可以建立有限的社會公眾的信息反饋渠道,眾多股民作為利益的相關方對上市公司的關注往往能夠更好地對該公司的一些違規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而監管部門該做的就是如何建立起順暢的溝通渠道和針對不同“舉報”信息的分類標準。 《21世紀》:剛剛說到*ST北生的內幕交易的手段并不高明,而為何如此低劣的手段好幾年都沒有人察覺? 蔡:其實關聯交易并不違規,但是一定要透明。這同時又要涉及到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職責問題,獨立董事對于關聯交易是能夠一票否決的,而大部分公司的獨立董事卻是擺設。 此外,對于眾多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來說,有關監察部門的時間和精力都是有限的,并不能一一及時發現和查辦,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有關監察部門能夠和工商行政部門形成順暢的信息互享渠道,那么可能就可以大大地避免利用關聯公司掏空或侵占上市公司資產的情況發生,同時也能大大地節約監管調查的成本。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中受相關監管部門監管外,同樣也受工商行政部門的監管。在資本市場中,很多公司通過頻繁的更改公司的工商資料、任意注冊“皮包”公司以達到逃避監管進行違規操作的目的,但這些信息都必須反饋到工商體系統之中,而如果這部分信息與資本市場中的監管部門互享的話,那么,有關上市公司作假的案件則可能會大量降低。 加強維權意識與監管 錢衛清,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李肅,和君創業咨詢集團總裁 《21世紀》:*ST北生的事件表明,在上市公司中,對于大股東的行為規范是必須加強監管的,那么該如何規范大股東的行為,避免大股東一股獨大局面的出現? 錢衛清:這種情況除了說明了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合理,還說明了小股民的維權意識還不夠。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小股東同樣具有知情權,小股東首先應當增強意識,行使自己的權利。小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財務情況,可以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當小股東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小股東應當聯合起來,訴求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現在的市場上,面對小股東維權的成本較高的現狀,證監會等機構應該對各上市公司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對上市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并且推動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 李肅(以下簡稱李):對于這種情況,還要從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兩方面來進行治理。外部監督主要是指管理層、法律界以及媒體的輿論監督。我認為更重要是做好內部監督特別是獨立董事的體制建設。 在美國,獨立董事很多時候占了董事會一半的席位;在英國,有專門的中介機構為上市公司公開推舉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在進入公司之后,在公司資金、制度的保障下,可以對公司的各個方面進行監督,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 在我國,各公司的獨立董事大多是由大股東推選的,是大股東的附屬,根本不可能行使獨立董事應盡的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是站在小股東一邊,對大股東的行為形成制約的。從目前看來,我國的獨立董事體系依然在探索之中,還不完善。 《21世紀》:如何對上市公司的公開信息披露進行監管,才能盡量杜絕上市公司發布虛假信息? 李:要杜絕上市公司發布虛假信息,必須要加大對這種行為的懲處力度。從各國的經驗來看,主要是要從四方面入手。 首先是管理當局,管理層要加大對披露虛假信息行為的懲處,使上市公司的行為得到應有的懲罰,在現在的股市中,管理層對這種公司的懲罰力度還很不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