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1-1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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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衛生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印發《全國民族醫藥近期重點工作實施方案(2010-2012年)》(以下簡稱《方案》)。該方案不僅是對醫改意見和《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及近年來中央有關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文件精神的貫徹,也是2007年11部委出臺的《關于切實加強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工作細化。 將政府辦民族醫醫院納入公立醫院改革 《方案》提出民族地區試點城市根據公立醫院改革的總體要求,將政府辦民族醫醫院納入其中,尚未設置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民族地區,積極創造條件設立民族醫醫院或民族醫門診部。中央安排專項資金加強現有政府辦民族醫醫院基礎設施條件建設,改善就醫條件。 在民族醫醫院改擴建時,重點加強民族醫藥特色優勢突出的臨床科室基礎條件建設,配備現代診療設備及中醫、民族醫診療設備,體現民族醫藥文化風格與特色。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完成第一批10所重點民族醫醫院和48個民族醫重點專科(專病)項目建設的基礎上,遴選10所民族醫醫院開展第二批重點民族醫醫院項目建設和30個民族醫專科(專病)進行重點建設。《方案》要求結合各民族醫的特點制定民族醫醫院評價標準,逐步建立鼓勵民族醫醫院保持發揮民族醫藥特色優勢的考核評價制度。 發揮民族醫藥在基層衛生工作中的優勢與作用 在民族聚居區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立民族醫科,應在民族地區省級和有條件的綜合醫院設立民族醫科。通過定向培養、師帶徒等方式,為民族地區基層醫療機構配備民族醫藥人員;通過臨床帶教、進修及跟師學習等形式,提高農牧區民族醫藥人員服務能力;采取培訓、技術合作、巡回醫療等方式,提高農牧區民族醫藥服務能力。 篩選140項民族醫藥適宜技術,根據民族地區當地實際,遴選民族醫藥適宜技術納入地區基層常見病多發病中醫藥、民族醫藥適宜技術推廣項目目錄,編寫民族醫藥適宜技術手冊,分類分層推廣民族醫藥適宜技術。 加強民族醫藥人才隊伍建設 實施全國名老民族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工作、優秀民族醫藥臨床人才研修項目;鼓勵民族醫藥人員參加民族醫藥技術骨干培訓、鄉村醫生民族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和城市社區 建設好16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民族醫藥重點學科建設點;充分利用現有的民族醫藥資源,建立省、地市、縣級民族醫藥繼續教育基地。完成新版蒙醫藥本科規劃教材編寫、出版工作,繼續組織開展維醫藥、壯醫藥本科教材等一批民族醫藥教材的編寫工作,逐步完善民族醫藥教材體系。完善民族醫藥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制度。 加強民族醫藥發掘繼承和科研工作 在新疆、內蒙古、青海、廣西等民族地區建立省級民族醫臨床研究基地和重點研究室。做好20位名老民族醫藥專家的醫技醫法、臨床經驗、學術思想的傳承研究,并建立名老民族醫工作室。加快整理繼承一些瀕臨失傳的民族醫藥特色診療技術和方法。 整理出版150部民族醫藥文獻,完成仫佬族等8個民族常用技法、用藥、秘方驗方、養生保健等文獻的搶救性發掘整理研究。 做好藏、蒙、維等民族8個優勢病種的臨床評價研究和傣、朝、壯等民族特色診療技術的規范化研究。針對民族地區常見病、多發病,研究民族醫10~15個病種的臨床診療指南、臨床技術操作規范、療效評價標準。 研究藏、蒙、維、傣、朝、壯、瑤、彝、土家等民族特有藥材或有毒藥材的炮制工藝,闡釋原理。鼓勵民族藥生產企業、研究機構開展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輔料的應用與開發。 調查研究民族藥物資源情況,加強品種保護,支持資源基地建設,推行藥材GAP實施,鼓勵規范化種植,保證民族藥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發展。對資源緊缺的民族藥藥材,逐步解決替代品和發展種植、養殖。 做好民族醫藥標準化建設 籌建全國民族醫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遴選建設一批民族醫藥標準化研究中心和實施推廣示范單位。加強對民族醫藥專家標準化知識的培訓。 制定民族醫藥名詞術語等標準、民族醫藥常見病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療效評價標準,修訂藏、蒙、維病歷書寫基本規范。 將民族藥國家藥品標準提高工作作為國家藥品標準提高行動計劃的重點工作之一,分批修訂藏藥、蒙藥、維藥標準;提高300種藏藥、蒙藥、維藥及藥材標準;指導民族地區建立和完善民族藥藥材標準,制定和修訂體現民族藥特色的炮制規范;鼓勵和引導民族藥生產企業和研究機構積極開展民族藥標準研究提高工作。 完善發展民族醫藥事業的政策 完善藏、蒙、維、傣、朝、壯醫 民族地區在制訂醫保和新農合醫療政策時,應將符合條件的民族醫醫療機構和民族醫診療項目及民族藥納入相應目錄,適當提高新農合中民族醫藥服務的報銷比例。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用藥目錄》中增加民族藥品種目錄。 充分發揮民族醫藥專家的作用,指導民族地區加強對民族藥研制技術和評價標準的研究,保證藏、蒙、維等民族藥的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 規范醫療機構民族藥制劑注冊管理,制定民族藥制劑在本轄區內調劑使用的具體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