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25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
南京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署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為規范南京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09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分別與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武支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以下簡稱"專戶銀行")及保薦機構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證券")于2010年4月28日簽訂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協議三方約定的主要條款如下: 1、公司已在上述專戶銀行分別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賬號分別為【01420120540000245(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武支行)】、【320006610018010102469(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行)】。該等專項賬戶僅用于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專戶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3、招商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專戶銀行應當配合招商證券的調查與查詢。招商證券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4、公司授權招商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李黎明、鄭勇可以隨時到專戶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專戶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專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招商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開戶銀行查詢本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專戶銀行按月(每月31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招商證券。專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6、公司單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的20%(以較低者為準),公司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招商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招商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招商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專戶銀行,同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8、專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公司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動或在招商證券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本協議自公司、專戶銀行、招商證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或蓋章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或招商證券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以時間較早者為準)止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0年4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