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2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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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近日,本公司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民二終字第99號],就本公司與青海省創業(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原第一大股東)欠款糾紛一案,判決如下: 撤銷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 青海省創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三普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幣200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51535元,由青海省創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上述訴訟案具體內容詳見《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2009年7月15日、2010年6月26日本公司重大訴訟公告(臨2009-029、臨2010-016)以及本公司2009年年度報告。 三、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目前該事項對本公司不會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將敦促對方履行法院判決,對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五、備查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民二終字第99號]。 特此公告。 三普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