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2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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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師姓名:許志剛 鄒曉冬 3、結論性意見: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召集人具備召集本次股東大會的資格;出席及列席會議的人員均具備合法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1、本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2、本次股東大會決議。 3、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普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