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9-06-24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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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部門要研究加強監督執法的政策和管理措施,不斷完善總額控制管理,提高總額控制指標的科學性、合理性,保障基金安全。各地要對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政策開展全面規范清理,按照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一視同仁要求調整完善政策,優化醫保定點前置條件,縮短申請等待和審核時間。(國家醫保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十七)支持社會辦醫發展“互聯網+醫療健康”。 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臺互聯網診療收費政策和醫保支付政策,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鼓勵公立醫院與社會辦醫按規定合作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支持社會辦醫之間通過“互聯網+”開展跨區域醫療協作,與醫聯體開展橫向資源共享、信息互通。鼓勵醫療機構應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拓展醫療服務空間,構建一體化醫療服務模式。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搭建互聯網信息平臺,開展遠程醫療、健康咨詢、健康管理服務。(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十八)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鼓勵商業保險機構與社會辦醫聯合開發多樣化、個性化健康保險產品,與基本醫療保險形成互補。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承辦服務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業保險機構信息系統與社會辦醫信息系統對接,方便為商業保險患者就醫提供一站式直付結算服務。鼓勵商業保險機構投資社會辦醫。(銀保監會、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負責落實) 六、完善綜合監管體系 (十九)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切實貫徹“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和“雙隨機、一公開”原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根據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部門職責分工,嚴格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做好對社會辦醫的行業監管工作與服務,加強醫療衛生服務投訴舉報平臺建設,加大對舉報違法行為的獎勵力度,提高行業服務和監管水平,促進社會辦醫健康規范發展。嚴厲打擊醫療機構價格違法行為。強化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醫保經辦機構對違反協議的醫療機構實行退出機制。嚴厲打擊欺詐騙取醫保基金行為。發揮醫療保險對醫療行為制約監督作用。加大醫療行業違規行為處罰力度,要讓嚴重違規者付出沉重代價,真正形成震懾。對發現問題多、社會反映強烈、監管效果不明顯的地方和人員嚴肅問責。(國家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二十)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綜合運用日常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校驗、醫師定期考核、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等手段,加強對醫療執業活動的評估和監管。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將社會辦醫納入醫療質量監測體系,建設完善醫療服務監管信息平臺,建立醫療服務全程實時監管機制,監管結果及時反饋醫療機構,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醫療機構要建立醫療信息系統,并按照規定及標準要求,將診療信息上傳至醫療服務監管信息系統。加強醫療健康信息安全防護,保障個人隱私,對非法買賣、泄露個人信息行為依法依規嚴厲懲處。(國家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會同各地負責落實)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體系。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公開區域內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處罰等信息。建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各部門相關處罰信息統一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形成可免費公開查閱的公共信用記錄。其中,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設立的醫療機構,各相關部門應當將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按規定統一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并依法向社會公示。制定實施聯合懲戒備忘錄,對嚴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行業終身禁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等部門按職責負責落實) (二十二)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中華醫學會等行業組織要協助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完善行業標準,開展醫療機構醫療質量、服務能力等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維護行業信譽。全國性和地方性醫學相關社會團體要同等吸納社會辦醫及其醫務人員,做到一視同仁。開展社會辦醫示范行動。(國家衛生健康委、民政部等部門按職責負責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把發展社會辦醫擺在重要位置,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及時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細化工作舉措,確保政策全面兌現。鼓勵各地加大社會辦醫政策改革探索,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地方實踐經驗典型案例。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對各地負責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和跟蹤分析,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取得實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