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8-07-04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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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日,滄化股份股票復牌交易。 徐永前律師介紹說,新確立的重整制度在困境上市公司重組方面可發揮巨大的威力。重整程序給債務人企業提供了一些其他的法律制度所不能提供的法律保護和救濟手段。這些保護包括:在重整期間債權人的權利被凍結,債權人只能通過申報債權的形式來行使權利,特別是,這種權利凍結的效果也同樣及于擔保債權人,這給債務人重整創造了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使債務人能夠專注于企業的經營和制定重整方案;重整程序還具有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機制和強制批準制度,可以有效地對不合作的個別債權人進行有效約束;重整程序還為調整全部股東的權益提供了制度框架,使全體股東共同承擔重組的成本成為可能,減少了部分股東坐享重組成果給戰略投資人增加的成本;重整程序為公司的原來的管理層保留管理權利提供了可能,可以充分發揮企業高管人員的積極性。 破產和解與“預包裝”重整 除了上述兩種重組方式外,徐律師介紹說,破產和解和“預包裝”重整也是困境公司可能用到的兩種重組方式。 新破產法中的破產和解是指由債務人提出和解申請并提出和解方案,和解草案經由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法院批準后,即可產生約束全體普通債權人的效力。相對于法庭外重組而言,破產和解也有凍結債權人權利的效力,但其凍結的范圍只限于非擔保債權人,同時,破產和解中也有債權人會議的多數決規則,這與法庭外重組要求的全體一致有著本質區別,可以有效約束個別債權人的不合作行為。破產和解作為重組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 由于破產和解不能約束有財產擔保債權人,對于擔保債務占比重較大的ST公司而言,破產和解提供的保護十分有限,隨著擔保的實行,企業的境況可能會惡化。同時,破產和解中沒有重整程序的強制批準機制作為最后的依托,在債權人會議不同通過和解草案的情況下,只能走向破產清算,當對債權人會議的表決沒有把握時,破產和解面臨更大的風險。 破產和解對債務人來說,還有一個不利因素,這就是在破產和解程序中,必須由法院任命的管理人接管企業,法律沒有提供債務人公司的管理層進行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機會。徐永前律師認為,雖然破產也可能作為重組的手段,但由于破產和解制度的局限性,在實踐中的可能十分稀少,迄今為止還未見通過破產和解程序進行的重組。 但是徐律師認為,破產和解還是有實施的可能。雖然破產和解的雙方當事人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但是,這并不妨礙債務人把意向重組方納入到其所擬定的和解草案中。當然,這同樣需要債務人、債權人和意向重組方之間的談判。 “預包裝”重整是指主要利益關系方通過法庭外的協商談判制定重整計劃,并獲得多數債權人同意后,再申請重整,借助重整程序使重整計劃發生約束全體債權人的效力。 對于ST公司來說,破產重整雖然可能是一條捷徑,但凡事總是利弊相參,破產重整往往也意味著對債務人的一些限制,例如高昂的成本,更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等,另外,最令上市公司在采取破產重整方式感到不安的是,破產重整對它們來說是一條單行線,如果萬一不能成功地從“生”門走出來,那么留下的就只有死路一條,這是各利益相關方都不愿看到的。于是,在正式的重整程序開始前主要利益關系方之間的初步談判就是一種必要的步驟,一種結合法庭外重組和破產重整制度的優點的重組方式營運而生,這就是“預包裝”的重整。 預包裝重整解決了法庭外重組的鉗制難題,同時又減少了重整程序所需要的時間和成本,并增加了重整的確定性。因此,在我國上市公司重整的中實際操作中,預包裝重整為多家公司所采用,從重整申請到重整計劃批準,S*ST朝華僅用了1個多月的時間,S*ST海納僅用了兩個多月時間,沒有事先的談判,甚至形成重組的框架協議,這么短的時間完成重整是不可能的。預包裝重整對大多數困境上市公司而言,都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當然,這種實踐剛剛開始,希望在最高法院指定的關于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司法解釋中,能夠對此給與進一步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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