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12-1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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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制藥巨頭輝瑞制藥中國公關部經理張峻告訴時代周報記者,此次《意見》對輝瑞并不形成太大的挑戰,應該是機遇大于挑戰。 首仿藥價格參照被仿制藥品制定,據發改委醫藥價格形成機制課題組成員史錄文分析,這意味著首仿藥可獲得相對高定價,“有利于鼓勵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創新。” “這確實有利于促進企業的藥物創新,但實際上并不是所有的國內生產廠家都能做到的,畢竟一些國內廠家的資金和人力資本都相對有限。”天目藥業的王經理也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我擔心的是這會導致大量的國內生產廠商倒閉,只有那些較大的制藥公司才能存活下來。一定意義上講,只有滿足了下面兩個條件的企業才是《意見》最終的受益者,一方面他們通過統一定名定價獲得了同國外企業的競爭力,另一方面又通過‘首仿藥’等措施獲得了研發的利潤空間。” 王經理頗有信心地說,受益者中可能也包括已形成較完備生產線的天目藥業。天目既有擁有12年專利保護期的皮膚病新藥一夫凍干鼠皮生長因子,也有首仿藥、再仿制藥以及下游的仿制藥。“我們公司目前的一些主打產品都是有較強的科技含量的,譬如一夫凍干鼠皮生長因子。我相信這些產品在今后的市場上還是很有競爭力的。我想企業的決策者會將加大這一部分的投入,特別是加大對于藥物研發的投入。” 專訪美國蘭德智庫資深衛生經濟研究學者張煒 以藥養醫當休矣 此次的醫改價格改革是否走在了正確的方向,,就這些問題,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管理學助理教授、美國蘭德智庫(RAND) 資深衛生經濟研究學者張煒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時代周報:此次醫改的價格改革,把提升醫療服務價格、降低藥品價格作為一個主要的方向。您認為這樣的方向正確嗎? 張煒:這是一個正確的方向。現有的醫療服務價格像一個玩笑,醫護人員的勞動所得不應該仍處于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的水平。醫療服務價格要考慮消耗的資和人力,特定服務的風險,是同樣重要的,醫療服務的價格是一個杠桿,可用來鼓勵社會和公眾需要的醫療服務。在研究中可以看到,在同一疾病的治療方式選擇上,當某一治療的價格增加時,醫生會更多地使用這一治療方式。價格就成為一個指引未來醫療資源消耗的信號。在服務中應區分使用價格杠桿,對老百姓需要的服務,在價格上進行傾斜。舉個極端的例子,發電子郵件給醫生,詢問一些小病,這樣的服務老百姓是非常需要的,但如果不定價的話,醫生是不可能做下去的。總之,首先要知道,在現有經濟發展狀況下,想得到什么樣的醫療服務,然后,可利用價格杠桿,來鼓勵我們想要的醫療服務。 時代周報:我們一向認為“以藥養醫”,但從一些醫院的現狀看來,可能藥物并不是醫院收入的最大來源,檢驗已經取而代之。在這樣的狀況下,拿藥價開刀,會否起到良好的降低醫療費用的效果? 張煒:我們的目的是控制醫療費用合理地上漲,而醫療費用的上漲是與藥價、藥量和藥效幾個因素相關的。只降藥價,但增加藥量,或是療效不如一,仍然可能造成費用的上漲。我們應該倡導的是以患者治療效果為導向的基于實證的合理用藥。控制醫療費用的上升,關鍵是界定醫療行為的結果的邊界要清楚。現在我們提按病種收費,按服務單元收費,都是在重新劃定控制醫療行為的邊界。醫療監管的作用,就是讓邊界劃定更趨合理。 時代周報:此次國家出臺新的基本藥物目錄,這對產業鏈有何影響? 張煒:目錄的強大在于不斷地進行基于實證的更新。目錄不應該是靜止不動的,而應一兩年定期更新一次,這對產業鏈的傳遞效果非常明顯。醫療最重要的是創新,一個不斷更新的目錄,會鼓勵廠家開發同等價位下效果更好的新藥,不斷進行顛覆性創新。 時代周報:此次《意見》提出,將按照藥品通用名稱制定統一指導價格,您對這一措施有何評價? 張煒:這是很好的政策,避免了同樣的藥品有若干個名字、由不同廠家制定不同價格,會促進競爭。在國際上,仿制藥一般是原研藥價格的20%。 還要注意,過了專利保護期的原研藥,就應該與仿制藥在同一政策環境下競爭,這對那些真正的原研藥(仍然受專利保護)也是公平的。在競爭中,國內廠家應力求成長為全球性的仿制藥巨人,在國內市場要提供更公平的政策環境 。 時代周報:這次《意見》還提出,要積極探索建立醫藥費用供需雙方談判機制,探索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醫院協會)、藥品供應商通過協商談判,合理確定醫藥費用及付費方式。您如何評價這樣的方式? 張煒:藥價談判機制是國際通用的方式。在我看來,談判的主體應是醫保經辦機構。而在談判中議價的砝碼有三個:其一是購買量,購買量不一樣,價格也不一樣。其二,看同一病種藥物產品線競爭是否充分,如果競爭充分,則對購買方有利。其三,是根據經濟學分析的指標,看某種藥是否又好又便宜。談判機制設立的意義,在于給生產商帶來向下的價格壓力,因此,談判應該是定期的,每過半年一年便應該進行一次。 目前我們的藥價談判,一般都參照企業的成本、投入來定價,而我們應該鼓勵基于價值的談判機制創新,將用藥的效果也納入參照系。歐洲有一種抗腫瘤藥物,非常昂貴,支付方在與藥廠談判時提出,只有在治療有效的情況下,才付錢,廠家也接受了。這樣不僅減少了患者負擔,鼓勵了藥物創新, 還鼓勵了藥物的合理使用,對各方都達到了共贏的效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