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改委、衛生部連同人保部共同頒布了《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意見》主要包括對藥品價格的改革和醫療服務價格的改革兩方面,其中明確規定要適當提高醫療服務價格,同時降低藥品價格,即“降低藥費、提高診費”,中投顧問醫藥行業研究員郭凡禮認為,《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屬“新醫改”的又一份重要規范性文件,它的出臺也使得我國醫改中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得到明確。
一、《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主要內容
《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從基本原則上看,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將繼續受到國家的管理,不過在一些具體的定價權上有新的突破;從主要任務上來看,《意見》將繼續降低一些虛高的藥品、醫療器械以及醫療服務的價格,合理提高一些臨床必須的低價藥品的價格;從具體措施來看,《意見》鼓勵醫藥商業兼并重組,壓縮渠道費用,對于創新藥和首仿藥則給與較高的利潤率水平,逐步取消醫院對藥品的加成率。
《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中花了較多篇幅在強調“改革藥品價格管理”,特別是第二大段中,從很多角度來闡述這一點,中投顧問醫藥行業研究員郭凡禮認為,第二大段“改革藥品價格管理”可以概括為四個大類:
第一類——政府對價格的管理:包括政府調整藥品的價格范圍、對藥品價格實行分級管理以及政府主導價格生產單位自主確定實際價格;
第二類——政府制定藥品價格的原則:包括以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按照通用名稱制定統一價格,并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科學確定藥品之間的差比價關系;
第三類——政府的鼓勵:包括鼓勵藥品研發創新與基本藥物生產供應,并引導仿制藥品有序生產和競爭;
第四類——政府的控制:包括控制藥品流通環節差價率、改革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銷售加成政策以及規范藥品市場交易價格行為。
二、《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主要亮點
郭凡禮指出,以上的四大類藥品價格管理對于更加科學的確定藥品價格,使藥品價格更加符合藥物經濟學標準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此外,此次公布的《意見》亮點頻出,包括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應堅持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在強化政府對醫藥價格監管的同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而《意見》的出臺也對醫藥行業中的創新企業有利好的影響。
而對于《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中具體出現的條款,仍然可以看出一些以前沒有的可喜變化,如第6條中“政府制定公布藥品指導價格,生產經營單位自主確定實際購銷價格”實際上是把以前定的過死的價格靈活變通,一方面是政府制定大的方向,另一方面是具體的經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來自主定價;第9條“科學確定藥品之間的差比價關系”實際是把藥品的定價更加遵循藥物經濟學,科學的確定藥品之間的差比價關系對于限制藥品的盲目創新有好處。
郭凡禮指出,《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在引導仿制藥品有序生產和競爭方面對今后國內首先仿制上市的藥品及再仿制的藥品價格都做了具體的規定,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產品開發的難度,但這樣的價格政策將對竭力遏制產品同質化以及保護首仿藥品的積極性方面都有很好的引導作用,而這條政策對于真正有實力的研發型大企業也會產生積極的影響。
中投顧問醫藥行業研究員郭凡禮認為,《意見》在醫藥價格改革上的總體思路是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藥品價格基礎上,進一步降低偏高的藥品價格,適當提高臨床必需的廉價藥品價格,并科學制定國家基本藥物價格,醫藥價格改革對藥企和醫療機構的影響表現在藥企的利潤或許會降低,但是從長期來看,如果真的可以降低藥價,那藥企也會因為價格降低而市場放量增加,這部分的市場放量可以補償藥價降低帶來的影響,同時又可以使藥品價格降低,出現一個良性循環。
三、《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三點困境
郭凡禮指出,在《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中亮點頻出的同時,還需要同時看到《意見》中的一些不足以及真正落實起來存在的困境,首先,此次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只是一個大的框架,就像此前衛生部出臺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一樣,只是一個統領性的文件,要真正想把《意見》落在實處,那么后續的配套文件不可或缺,一些相關的細則如具體從哪些價格政策上鼓勵創新、原研藥和仿制藥價格如何規范、藥品流通環節的控制如何進行以及怎樣落實監督管理等都是必須解決的問題。
第二,“降低藥費、提高診費”愿望雖好,但單從字面意思上來看就可以看出是此消彼漲的關系,如果“降低藥費”的幅度遠遠小于“提高診費”的幅度,那么這項政策出臺的意義將大打折扣,退一步說,就算“適當提高醫療服務價格”的幅度是小于“降低藥費”的幅度的,那么此項《意見》的可行性又有多高?
郭凡禮同時指出,撇開這些因素都不談,《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本意是“降低藥費、提高診費”,但是如果社會公眾與醫療衛生部門進行誤讀,那么最后的結果有可能是醫療服務價格漲上去了,而藥品價格卻沒有降下來,這對于解決老百姓“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上起到了完全相反的作用,面對強大的“以藥養醫”體制,《意見》的實行會有不小的難度。
第三,此次的《改革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明確表示要鼓勵地方結合公立醫院試點改革,而對于公立醫院取消藥品加成后減少的收入可以通過增設“藥事服務費”來進行補償,而對于“藥事服務費”這個說法,如今并沒有一個很明晰的界限,醫院方面為了彌補放棄“以藥養醫”失去的損失,很有可能會借助收取“藥事服務費”收取更多的費用,“藥事服務費”很難做到合情合理的收取也是此次《意見》的一大敗筆。
郭凡禮指出,對于整個新醫改而言,公立醫院改革可以說是其中最復雜的部分,一方面,“以藥養醫”的體制形成已久,并不是一個政策就可以廢除,另一方面,公立醫院的改革牽涉到太多部門的利益,而對于公立醫院通過增設“藥事服務費”的措施來補償因為“零差率”銷售而減少的醫院部分的收入的做法如果真的能貫徹到位,那增設“藥事服務費”豈不是和“降低藥費”相互抵消,最后的效果“正負相加,衡等于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