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
要采取多種綜合措施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的行政監管,將定點醫療機構做好新農合工作情況納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標體系,對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要注重發揮協議管理在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通過協議實行動態管理。探索建立本縣(市、區)以外定點醫療機構信息溝通和監管制度,由省、市(地)級新農合管理機構確定同級定點醫療機構,并實施監管。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用藥等行為進行嚴格監管,合理控制藥品費用和大型設備檢查。
積極開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支出,可推廣單病種定額付費和限額付費制度,合理確定病種收費標準,逐步擴大病種范圍,嚴格掌握入出院標準;開展門診統籌的地區,要積極探索門診費用總額預付或總額核算的支付方式。
發揮社會和輿論監督對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的約束作用,推行醫藥費用查詢制、平均住院費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完善補償公示等多項措施,建立醫藥費用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也要切實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檢查、治療、用藥、收費等方面的規范、制度和自律機制,加強績效考核。
六、堅持便民的就醫和結報方式,做好流動人口參加新農合的有關工作
全面實行參合農民在統籌區域范圍內所有定點醫療機構自主選擇就醫,出院即時獲得補償的辦法。簡化農民到縣外就醫的轉診手續,探索推行參合農民在省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即時結報的辦法,方便參合農民在全省范圍內就醫補償。
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新農合的規定認真初審并墊付補償資金。經辦機構要強化資料審核,并采取現場抽查、事后回訪、網絡監管等多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對醫藥費用發生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認真復審。對于不符合新農合補償規定的費用由醫療機構自行承擔,經辦機構不予結算。
積極引導外出務工農民參加新農合制度。外出務工農民的個人參合費用收繳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至春節前后。要做好外出務工參合農民的就醫補償工作,探索方便外出務工農民就醫,簡化審核報銷程序的有效方式,探索在農民工務工城市確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在制訂和調整統籌補償方案時,要認真分析外出務工農民返鄉就醫對新農合運行的影響,并提出相應對策。要充分考慮流動人口的實際情況,做好新農合與相關制度的銜接。
七、健全管理經辦體系,提高經辦服務能力
隨著門診統籌的推進,新農合的監管難度加大。各縣(市、區)要根據要求落實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有條件的地方可進一步充實人員力量,實行縣級經辦機構向鄉鎮派駐經辦審核人員的做法,嚴格新農合基金監管。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考核制度,繼續加強管理經辦人員培訓,提高管理經辦服務水平。要按照全國的統一要求和規定,制定全省的新農合信息化建設方案,加快推進新農合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新農合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的聯網,實行縣級網上審核,省級網上監測運行,全國網上信息匯總分析。在全國逐步建立新農合監測網絡,開展新農合運行的監測評估工作,改進監管手段,創新監管方法,降低管理成本,建立監管的長效機制,提高監管的水平和效率。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積極提倡以政府購買醫療保障服務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
八、加強新農合與相關制度的銜接
要加強部門配合,做好新農合與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在政策、技術、服務管理和費用結算方面的有效銜接。在縣級探索建立新農合與農村醫療救助的統一服務平臺,使貧困參合農民能夠方便、快捷地獲得新農合補償和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有條件的地區,要實現兩項制度的信息共享,積極推行貧困農民就醫后在醫療機構當場結算新農合補償和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的一站式服務,簡化手續,方便貧困農民。
要做好新農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相關政策及經辦服務等方面的銜接,既要保證人人能夠享受基本醫療保障,又要避免重復參合(保),重復享受待遇,推動三項制度平穩、協調發展。
新農合制度的鞏固和發展關系到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要繼續堅持和完善政府領導,衛生部門主管,多部門配合,經辦機構具體承辦,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農民群眾參與的管理運行機制。各級衛生、財政、農業、民政等相關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負其責。衛生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作用,做好政策擬訂、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和新農合基金的監管;農業部門要做好宣傳推廣工作,協助籌集資金,監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門要做好農村醫療救助工作,加強與新農合制度的銜接,幫助貧困農民解決特殊困難。各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積極支持,共同促進新農合制度不斷鞏固完善,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