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6-23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
衛生部日前發出通知,決定在天津市、遼寧省沈陽市、吉林省長春市、福建省廈門市和云南省昆明市開展試點,鼓勵符合條件的醫師開辦個體診所。 通知規定,申請設置個體診所的醫師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已離職或退休,身體健康;執業醫師,且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在醫療、保健機構中累計執業滿5年;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工作時間累計滿3年等。通知還鼓勵符合條件的名老中醫開辦中醫診所。 衛生部醫政司相關人員告訴記者,以前衛生行政部門在審批個體診所時,要嚴格按照當地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診所數量達到規劃上限時,申請就很難獲得批準。現在則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在規劃的總體框架下,按照適度靈活的原則及時批準相關申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