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5-26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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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紀委駐衛生部紀檢組、監察部駐衛生部監察局轉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廳《關于賴曉軍、楊建剛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通報》,強調各地要繼續按照衛生部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工作,堅決遏制商業賄賂反彈的勢頭。 2010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對新疆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醫學工程部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案件進行了審理。賴曉軍、楊建剛二人在醫學工程部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本院禁止泄露的醫生使用藥品數量的統計信息(即統方數據),分別提供給了北京京都醫藥有限公司、貴州益佰藥業有限公司和北京紅太陽醫藥有限公司的醫藥銷售代表,并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法院經審理,對二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判刑。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廳黨組對該案進行了通報,并決定全自治區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暫停采購、使用該案所涉3家企業生產和經營的所有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衛生部強調,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醫療機構統方管理,結合實際進一步健全完善醫療機構統方管理的具體辦法。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建立本單位統方管理的制度規定,對醫院信息系統中的統方信息實行專人負責、加密管理。各省、區、市衛生廳、局要進一步完善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制度并嚴格落實。凡經當地執紀執法機關認定存在商業賄賂行為的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都要列入本地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并及時予以曝光,當地醫療機構在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名義、形式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