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8-19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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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王樂民)8月18日印發的《關于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全文見第2版)提出,要建立基本藥物優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實施意見》就建立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所涉及的基本藥物目錄制定、生產流通、采購配送、合理使用、價格制定、質量監管、績效評估等環節提出20條意見。 《實施意見》規定,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在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初期,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確需配備、使用的非目錄藥品,暫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確定,從嚴控制。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要將基本藥物作為首選藥物并達到一定使用比例。醫療機構要按照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加強合理用藥管理,確保規范使用藥物。 基本藥物的全國零售指導價由國家發改委統一制定。在此幅度內,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招標形成的統一采購價格、配送費用及藥品加成政策,確定本地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的具體零售價格。基本藥物實行零差率銷售,各地政府予以補助。 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基本藥物,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為主導的藥品集中采購機構,實行省級集中網上公開招標,實行統一配送,配送費用經招標確定。對于臨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確定、企業不常生產的基本藥物的生產供應,要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儲備制度。 對于藥品安全的問題,《實施意見》要求完善基本藥物生產、經營管理規范,對基本藥物定期進行質量抽驗。同時,加強和完善基本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預警和應急機制,完善藥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證用藥安全。 據悉,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過程中各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辦公室設在衛生部,承擔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