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諾迪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收到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0)藏法民二終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對本公司與成都嘉豪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豪公司")訴訟糾紛一案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237,212.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37,212.00元,由上訴人西藏諾迪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該案的主要緣由如下:
本公司與嘉豪公司借款糾紛一案,嘉豪公司于2008年9月12日將本公司訴至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嘉豪公司在《民事起訴狀》中要求本公司歸還金額為:本金人民幣29,828,847.82元;利息人民幣8,547,202.94元(計算至2008年9月2日);案件受理費114,710.00元;訴訟保全費100,520.00元;評估費400,000.00元;申請執行費91,092.33元;合計人民幣39,082,373.09元。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下達的(2008)成民初字第885-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我公司在成都達義物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權益39,082,373.09元,作為該訴訟案的訴訟財產保全。
2008年9月25日,本公司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異議申請,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下達了(2008)成民初字第885-3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本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本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于2008年10月13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885-3號民事裁定書,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到西藏自治區內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上訴請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2008)川民終字第716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為終審裁定)裁定:1、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885-3號民事裁定書;2、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2010年5月17日,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2009)拉民一初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本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嘉豪公司支付39,082,373.0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7,212.00元,由本公司承擔。
(詳見本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2008年10月23日、2009年5月16日、2010年6月19日刊登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相關公告)。
本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了上訴。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二審判決。受此影響,公司2010年度經營業績將虧損。
目前,本公司正在準備材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本公司將繼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公告本案的進展情況。
特此公告!
西藏諾迪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