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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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成都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四次會議以現場表決的方式召開。本次會議通知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發出,應到董事8人,實到董事8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要求。
會議由公司董事長趙衛青先生主持。一、會議審議了公司副董事長、總裁周蘊瑾女士所作的《關于與成都新希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解除合作協議的議案》。成都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成都希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希臣藥業")于2002年12月16日簽訂了《成都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成都希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項目合作意向書》、2002年12月18日簽訂了《項目合作合同書》、2002年12月簽訂了《項目合作合同書之補充協議》、
2003年2月11日簽訂了《臨床費用補充協議》(以下簡稱"原合同及協議"),約定就國家二類新藥三七通舒膠囊及三七三醇皂苷、三七通痹膠囊及三七二醇皂苷的生產、銷售、后續產品開發等事宜展開合作。合作期限為公司取得新藥證書及生產批件之日起8年。希臣藥業于2007年8月6日將公司名稱變更為成都新希臣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希臣藥業"),就三七通舒膠囊及三七三醇皂苷、三七通痹膠囊及三七二醇皂苷已經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后續合作的決定權等自然轉由新希臣藥業承接。
自2002年公司與希臣藥業(新希臣藥業)開展合作以來,希臣藥業(新希臣藥業)未按原合同及協議之約定,完成三七通痹膠囊及三七二醇皂苷的臨床研究;
未按原合同及協議之約定,協助公司下屬分支機構--成都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制藥廠獲得三七通痹膠囊及三七二醇皂苷的生產批文;雙方也未按合同約定成立科技開發公司,開展相關合作;雙方雖經多次協商,仍無法就上述問題的處理方案達成共識。2009年12月31日蒲江縣人民法院裁定三七通舒膠囊、三七通痹的技術
權利、商標權由成都神鶴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承繼。現公司與希臣藥業(新希臣藥業)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原合同及協議,終止就三七通舒膠囊及三七三醇皂苷、三七通痹膠囊及三七二醇皂苷的合作,主要約定如下:
1、雙方不再就三七通舒膠囊及三七三醇皂苷、三七通痹膠囊及三七二醇皂苷展開合作,原合同及協議未予履行的內容,雙方終止履行。
2、雙方不再出資成立科技開發公司,希臣藥業(新希臣藥業)不再向公司收取特許經營費、參與三七通舒膠囊的銷售收入提成及利潤分配。
3、雙方一致同意,公司預付的三七通痹膠囊、三七二醇皂苷臨床研究費及為希臣藥業(新希臣藥業)墊付的臨床總結會前費用¥1,530,000.00元作為合作期內,公司應向希臣藥業(新希臣藥業)支付的三七通舒膠囊及三七三醇皂苷的提成費;未支付的三七通舒膠囊及三七三醇皂苷的特許經營權費及提成費,公司不再支付。希臣藥業(新希臣藥業)也不得再以任何名義向公司收取任何費用。雙方系自
愿解除原合同及協議,故雙方互不對原合同及協議的解除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及費用、資料返還等責任。
經投票表決:贊同8人,反對0人,棄權0人。通過該議案。
二、會議審議了公司副董事長、總裁周蘊瑾女士所作的《關于與成都神鶴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議案》。
2009年12月31日蒲江縣人民法院裁定三七通舒膠囊、三七通痹的技術權利、商標權由成都神鶴藥業有限責任公司承繼。成都神鶴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神鶴藥業")于2010年12月8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了相關權益變更手續擁有"三七三醇皂苷的制備方法及其應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內(含港澳臺地區)的獨家專利權(以下簡稱"該專利權"),專利號為200510075040.3。該專利技術涉及成都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已獲生產批件及新藥證書的
三七通舒膠囊及三七三醇皂苷的獨家生產和銷售權利。為保持公司主營品種的持續生產和銷售,保障公司持續健康發展,公司擬與神鶴藥業簽訂新的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
經公司與神鶴藥業充分協商,神鶴藥業同意將該專利權在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許可給公司獨占使用,公司采用固定費用加提成費的支付模式,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神鶴藥業支付專利權實施許可使用費。固定費用為每年人民幣叁佰陸拾貳萬伍仟元整(¥3625000.00),提成費用依據約定方式計算銷售價格與公司向非關聯方銷售約定產品數量的乘積的3%--4%的比例計提。自該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該專利權保護期限屆滿之日止,神鶴藥業許可公司獨家免費使用該專利權。
該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的簽訂,將有利于公司戰略核心品種的穩定生產和銷售,有利于公司實現以生物技術為核心的健康醫藥產業的戰略規劃,有利于公司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詳見成都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訂《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的公告(2010-048)。
經投票表決:贊同8人,反對0人,棄權0人。通過此議案。
特此公告
成都華神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