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1-25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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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智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署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0]1158號文核準,重慶智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4,000萬股,發行價格每股37.98元,公司收到社會公眾認繳的投入資金為人民幣144,483.6萬元(已扣除承銷保薦費人民幣74,364,000.00元),扣除全部承銷及保薦等費用76,864,000.00元及其他各項發行費用人民幣9,133,052.15元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1,433,202,947.85元。以上募集資金已由中瑞岳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瑞岳華”)于2010年9月16日出具的中瑞岳華驗字[2010]第237號《驗資報告》驗證。 為了規范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公司連同保薦機構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源證券”)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以下簡稱“專戶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專戶銀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戶名為重慶智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賬號為346010100100281022,截止2010年9月16日,專戶余額為人民幣144,483.6萬元(大寫:人民幣壹拾肆億肆仟肆佰捌拾叁萬陸仟圓整)。該專戶僅用于公司北京綠竹制藥有限公司產業化基地項目、注射用母牛分枝桿菌生產車間技術改造項目、智飛生物疫苗研發中心建設項目、智飛生物倉儲物流基地及營銷網絡建設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專戶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宏源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宏源證券應當依據《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專戶銀行應當配合宏源證券的調查與查詢。宏源證券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授權宏源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占小平先生(身份證號: 110108197405256316)、吳晶女士(身份證號:420102197508130323)可以隨時到專戶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專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專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宏源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專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專戶銀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宏源證券。專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公司及專戶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宏源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宏源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宏源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專戶銀行,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向公司、專戶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專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宏源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宏源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專戶銀行僅負責依據本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不對公司專戶內資金的存儲和使用承擔任何責任。 十、本協議自公司、專戶銀行、宏源證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或宏源證券督導期結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慶智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