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智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議之補充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慶智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證監(jiān)許可[2010]1158號"文核準,首次公開發(fā)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4000萬股,發(fā)行價格每股37.98元,募集資金總額151920萬元,扣除各項發(fā)行費用后募集資金凈額為1,433,202,947.85萬元。以上募集資金已由中瑞岳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瑞岳華")于2010年9月16日出具的中瑞岳華驗字[2010]第237號《驗資報告》驗證。
為規(guī)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股票上市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公司與宏源證券、興業(yè)銀行重慶分行(以下簡稱"專戶銀行")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議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三方約定的主要條款如下:
為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財務費用,根據公司募投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公司、宏源證券和募集資金存款銀行一致同意,在遵守2010年11月8日簽訂的《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議》以及不影響募集資金使用的前提下,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議之補充協議》:
一、募集資金定期賬戶情況
公司與興業(yè)銀行重慶分行及宏源證券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jiān)管協議之補充協議》,將原募集資金賬戶,賬號:346010100100281022,設立為集結算、活期、協定存款一體的管理專戶,用于超額募集資金的專項管理(以下簡稱"專戶")。以定期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具體情況如下:
存入方式 期限 金額(萬元) 存單號 存入日期 到期日
定期存款 3個月期 10000 0089590 2010.11.24 2011.2.24
定期存款 3個月期 10000 0089591 2010.11.24 2011.2.24
定期存款 3個月期 10000 0089592 2010.11.24 2011.2.24
定期存款 3個月期 10000 0089593 2010.11.24 2011.2.24
定期存款 3個月期 10000 0089594 2010.11.24 2011.2.24
7天通知 10802.269339 0040054 2010.11.24
合計 60802.269339
公司承諾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于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guī)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xù)存,并通知宏源證券。公司存單不得質押。
二、公司、專戶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
三、宏源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宏源證券應當依據《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jiān)督權。公司和專戶銀行應當配合宏源證券的調查與查詢。宏源證券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授權宏源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占小平先生、吳晶女士可以隨時到專戶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專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專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宏源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專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專戶銀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宏源證券。專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公司
及專戶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宏源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宏源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guī)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宏源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專戶銀行,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向公司、專戶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專戶銀行連續(xù)三次未及時向宏源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宏源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專戶銀行僅負責依據本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不對公司專戶內資金的存儲和使用承擔任何責任。
十、本協議自公司、專戶銀行、宏源證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或宏源證券督導期結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慶智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