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智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子公司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根據重慶智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0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共四項,其中“北京綠竹生物制藥有限公司產業化基地項目”(以下簡稱“產業化基地項目”)、“智飛生物疫苗研發中心項目”(以下簡稱“研發中心項目”)由公司對全資子公司北京綠竹生物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綠竹”)增資,北京綠竹實施。2010年11月3日公司召開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使用募集資金向北京綠竹有限公司增資的議案》(詳見公司2010-03號公告)。北京綠竹于2010年12月3日完成工商變更及備案(詳見公司2010-08號公告)。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經公司2010年11月29日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關于簽訂的議案》(詳見公司2010-06號公告),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綠竹連同保薦機構“宏源證券”分別與中國光大銀行北京三里河支行、興業銀行北京西單支行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主要條款如下:
一、北京綠竹已在光大銀行北京三里河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戶名為北京綠竹生物制藥有限公司,賬號為35120188000054786,截止2010年12月13日,專戶余額為26,595,000.00元(其中募集資金本金26,595,000.00元,北京綠竹驗資賬戶轉入募集資金利息0元),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50,000,000.00元。該專戶僅用于“智飛生物疫苗研發中心建設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北京綠竹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共
50,000,000.00元,并承諾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宏源證券。公司存單不得質押。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詳情為:
單位:元
序號 開戶日期 開戶金額 存款賬號 存款期限
1 2010年12月13 日 20,000,000.00 35120181000047916 定期3個月
2 2010年12月13 日 30,000,000.00 35120181000048057 定期3個月
北京綠竹已在興業銀行北京西單支行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戶名為北京綠竹生物制藥有限公司,賬號為321060100100132880,截止2010年12月13日,專戶余額為186,070,658.07元(其中募集資金本金185,931,900.00元,北京綠竹驗資賬戶轉入募集資金利息138,758.07元),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200,000,000.00元。該專戶僅用于北京綠竹北京綠竹生物制藥有限公司產業化基地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北京綠竹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共200,000,000.00元,并承諾存單到期后將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宏源證券。公司存單不得質押。以存單方式存放的募集資金詳情為:
單位:元
序號 開戶日期 開戶金額 存款賬號 存款期限
1 2010年12月13 日 100,000,000.00 321060100200070879 定期3個月
2 2010年12月13 日 100,000,000.00 321060100200070994 定期3個月
二、北京綠竹、專戶銀行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宏源證券作為重慶智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北京綠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宏源證券應當依據《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重慶智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北京綠竹和專戶銀行應當配合宏源證券的調查與查詢。宏源證券每季度對北京綠竹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北京綠竹授權宏源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占小平先生、吳晶女士可以隨時到專戶銀行查詢、復印專戶資料;專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專戶銀行查詢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宏源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專戶銀行查詢北京綠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專戶銀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北京綠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宏源證券。專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北京綠竹一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專戶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宏源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宏源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宏源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專戶銀行,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向北京綠竹、專戶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專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宏源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宏源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北京綠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專戶銀行僅負責依據本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不對北京綠竹專戶內資金的存儲和使用承擔任何責任。
十、本協議自北京綠竹、專戶銀行、宏源證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或宏源證券督導期結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慶智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