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4-07-29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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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世界上有92個國家頒布了草藥相關法案,54個國家制定了傳統醫學相關法案,有著5000年悠久歷史的中醫藥迄今為止沒有一部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83年,全國人大代表董建華就提出了制定中醫藥法的議案,此后,歷屆人大、政協會上不斷有關于中醫藥立法的議案和提案。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于中醫藥立法工作較為重視,曾多次組織進行立法調研、論證和起草工作。 1986年,國務院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的起草工作,并于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中醫藥條例》,2008年兩會期間,有十幾位兩會代表遞交了中醫藥立法的提案。2009年出臺了《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2012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中醫藥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到2015年我國中醫院數量規模要達到3397所,床位數達到69.2萬張,病床利用率達到94%;診療人次數達到5.5億人次,中醫院診療人次在醫院診療人次總數的比重達到18.5%,出院人數達到2248.2萬人。到了2013年,中醫藥法草案終于列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檔。 似乎從來沒有哪一部法律像中醫藥立法一樣充滿著曲折與反復論證,這與中醫藥本身的重要性及中醫藥在沒有診斷標準與死亡標準等問題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使之立法工作舉步維艱。 中醫藥立法工作經歷了30余年的經歷和沉淀,歷經曲折和坎坷,終于迎來了2014年這個節點,國務院法制辦7月24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也表明了中醫藥立法進入了一個實質階段。 作用不可小覷,任重而道遠 張貴君在談到中醫藥立法時,非常感慨地表示立法可以改變中醫藥應用、監管等混亂狀態,將有力地推進中醫藥傳承創新、合作發展的科學化進程。 劉珊說,立法的作用不容忽視,意義深遠。中醫藥立法能夠滿足中醫藥學自身發展的需求,能夠滿足中國人民在醫療衛生需求方面對中醫供給的求真,增加中醫藥學自身社會存在的自我肯定性,更好地繼承中醫傳統文化,阻止中醫醫院繼續西化。 “同時,中醫藥立法,重視發揮中醫藥作用,是深化醫改,建立中國特色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迫切需求;有利于進一步確立中醫藥的法律地位,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提高中華文化影響力。為傳統中醫藥學的傳承者創造了更好、更公平的宣傳傳統中醫藥的科學陣地。”劉珊說。 要想真正發揮立法對于中醫藥建設和發展的促進作用,如何立法,也很重要。對此,國家衛生計生委副主任、國家中醫藥局管理局長王國強曾對媒體表示,一定要準確把握影響立法進程的關鍵問題,如有關傳統中醫師制度、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民族醫藥等,是立法中不可回避的。加強中醫藥標準化建設,抓好中醫藥標準制修訂,做好標準應用評價和實施推廣。此外,還要強化中醫藥監督工作,特別是針對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建立完善監督機制。 張貴君強調,中醫藥立法一定要在醫藥科學技術的層面立法。具體來說,要嚴格按照醫學和藥品的屬性去立法,不能將藥材和藥品混為一談。中醫藥是科學,屬于中華民族科學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目前存在的致命問題必須在醫藥和科學的框架下明文規定,不能將預防、保健與藥品混為一談。 “缺少臨床依據的標準、藥材、資源等必須取締,對于存在問題的標準和產品必須召回或重新評價,對于標準中存在科學知識的錯誤必須問責。取締審標準、定標準、用標準是同一批人的操作模式。中醫藥傳承創新的基本原則要列入法律條文,中醫師和中藥師的職責范圍要列入法律條文。中醫藥教師和專家的認定要從本科專業和實際從業的年限開始認定,實施規范化管理和整頓,以保證中醫藥發展中人才的源頭問題。”張貴君表示。 法律雖重要,但是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并不是萬能的,“打鐵還須自身硬”。中研普華研究員肖健在接受《中國產經新聞》記者采訪時說,除了法律法規,要想發揮中醫藥的特長,“需要增加人們對于中醫藥的認識,還要積極推動適合中醫藥特色的標準建立。” 中醫藥作為我國傳統的科學文化,如何發揮它的優勢,如何傳承、規范和完善它,進一步為醫療事業做出自己的貢獻,任重而道遠。(中國產經新聞) 中醫藥市場亂象即將終結 從國務院啟動中醫藥條例起草工作,再到日前發布中醫藥法征求意見稿,前后歷時28年。 換言之,在這28年的時間里,國內中醫藥領域實際上處于法律缺位的狀態,這與中醫藥在整個醫療領域的發展現狀格格不入。以2013年數據為例,國內醫藥產業實現營收2.17萬億元,同比增長17.9%。其中中藥飲片營收1259億元,同比增長26.9%;中成藥營收5065億元,同比增長21.1%。即中藥產業2013年營收合計為6324億元,約占整體醫藥產業的30%,其增速高于醫藥產業整體增速。 這僅僅是中醫藥在藥品領域的規模,如果將遍布市、縣的中醫院及綜合型醫院的中醫科一并計算在內,則中醫藥的產業規模將更大。事實上,在部分經濟欠佳的地區,中醫藥還是當地醫療界的主流。 因此無論從何種角度來看,中醫藥均是國內醫藥行業不容忽視的力量,而與之相對的法律法規則長期被忽視。 1986年,國務院開始起草中醫藥條例,時隔17年之后,該條例才問世。2005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著手起草中醫藥法,并于2008年以草擬稿的形式上報原衛生部。3年后,原衛生部對草擬稿作出多番修改后,再以草案送審稿的形式上報國務院。直到日前,國務院才發布中醫藥法征求意見稿。 在此期間,有關醫藥行業的法律法規層出不窮,如藥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新藥審批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唯獨在中醫藥領域法律法規始終處于難產地步。 相關法律難產帶來的后果是,中醫藥亂象不斷,包括中草藥的化學處理、中成藥配方問題、壟斷定價問題、民間中醫執業規范等。特別是近年來,有關中藥注射劑的副作用問題及老牌中藥的安全問題屢屢見諸報端。 中醫藥市場的亂象客觀上阻礙了行業的進一步發展。一方面,部分海外上市的中藥股屢遭狙擊,紛紛選擇私有化退市;另一方面,國內54家中藥類上市公司產品難以走出國門,出口數據長年徘徊在低水平。尤其頗具諷刺意味的是,相當一部分外資跨國藥企爭相并購國內中藥公司,或者直接在國內建立中醫藥基地,甚至日本等國在中醫藥方面的研究更具世界影響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