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3-1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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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負責人表示,他所在的藥店2008年的純藥品營業額為100萬元,其中刷卡金額近60萬元但醫保中心2009年卻硬給定額為20萬元/年,如超出這個數字,則不予結算。“按理說,一個企業要想生存下去,較上年的營業額就是不增長,那么它也不能倒退啊。如此倒退下去,幾年后消費者還能到藥店來買藥嗎?”他苦惱地說。 藥店渴望被認同 “意見稿”中只有一處提及藥品零售行業———在第三大條第七小點“建立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中提到:“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除此之外,再無提及。“盡管身處藥品供應鏈中的重要一環,但藥品零售行業被邊緣化,已一目了然。”一位業內人士說。 “即便是在藥品零售行業處于主導地位的連鎖藥店,一直以來也面臨在法律層面上定義的缺失。”謝子龍如是說。據他介紹,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藥品經營的方式只有藥品批發和零售,沒有“藥品零售連鎖”方式,這是因為2001年《藥品管理法》修訂時還沒有“藥品零售連鎖”這種業態。但隨著我國藥品零售業的快速發展,“藥品零售連鎖”作為藥品經營企業的一種經營管理方式,已得到普遍認同和廣泛推廣。“藥品零售連鎖”是指采取集中采購、統一配送、統一質量管理、集中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等管理方式來經營,它已代表了我國藥品零售業的發展趨勢,國內發展較好的零售連鎖企業基本上都是采取零售連鎖模式;在國際上管理先進、發展迅速的藥品零售企業也是采用零售連鎖模式。同時,在對藥品零售企業的監管過程中,最能有效保證藥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也是零售連鎖企業。 “《藥品管理法》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定義的缺失,已成為藥品監管中一個非常困惑的問題,給行業的發展也同樣帶來了困惑。”謝子龍說。他建議,應明確定義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為:統一品牌標識系統(已注冊,并擁有知識產權)、統一互聯網信息系統管理、統一質量管理、統一采購管理、統一配送管理、統一服務質量管理規范,并配備了與以上規范管理相一致的總部組織管理體系的藥品零售企業。 長久以來,零售藥店在藥品供應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百姓提供著價格低廉、購買方便的藥品,但藥品零售行業的權益卻一直少被政策制定者關注。有業內人士認為,零售藥店已經到了拋棄對高毛利產品的追逐,找回透支了的信譽和形象,為自己爭取話語權的時候了。但也有業內人士認為,既然不能左右國家政策,莫不如承認現實,早尋出路,如迅速引進非藥品類商品,同時盡快調整自己適應非藥品類商品的銷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