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2-23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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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藥品后,出現不良反應,醫生無過錯,患者無過錯,而廠家生產的藥品是合格的,那么出現不良反應所產生的費用、或其它后果到底誰承擔?2月18日,本報刊發《藥品的不良反應帶來的血的教訓》后,引起眾多讀者共鳴,其中數十名讀者稱有不良反應的經歷,但賠償卻遭遇尷尬。 60歲的張爹爹,反復心前區悶痛2年多,左足潰爛腫脹,去年上半年入院,在醫院進行抗感染治療,靜脈注射抗生素藥物后,突發呼吸心跳停止,后經過搶救和康復治療,用去數千元額外費用。經過鑒定,張爹爹產生藥品不良反應,與誤診無關,而廠家生產的藥品也是合格產品,醫院與藥品企業家都拒絕買單。 與張爹爹境遇相同的羅先生昨日也打來電話稱,他的妻子因嗓子不舒服到社區打針,出現了不良反應,搶救過來后,社區服務站拒絕承擔任何責任。 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有關負責人稱,藥品不良反應指合格藥品(假冒偽劣藥品不在此范疇)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目前我國相應法律對于人身損害的賠償普遍執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如果確認是醫療事故造成的或藥品質量問題造成的,或是藥品生產企業故意隱瞞安全性問題造成的,應由醫療機構、醫生或藥品生產企業等承擔責任;如果是患者未遵醫囑和藥品使用說明書用藥造成的,責任就在患者。但是如果藥品傷害被確認為藥品不良反應,實際上就是各方都無過錯。這種情況下所導致的責任和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的確是個難題。遇到這種情況,一般衛生行政部門會視其情況進行協調,共同承擔。目前司法實踐中,也有適用《民法通則》之公平原則的,即由藥廠、醫院、患者共同分擔損失。應當說這也是目前法律環境下一種不得已的做法。 專家指出,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解決因藥品不良反應受到傷害的患者的問題缺少法律支持。對此,相關部門應研究了解各方的利益,建立既有利于保障公眾健康,又有利于促進醫藥事業發展的長效機制,即建立一個藥品不良反應補償救濟制度,這樣有利于化解矛盾,構建比較和諧的醫患關系。(記者鄭志方 通訊員吳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