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8-07-3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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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物流配送業的迅猛發展,通過物流配送托運藥品的涉藥單位越來越多。目前,縣、鄉藥品經營企業和縣、鄉醫療機構大約有60%的藥品都是通過貨運公司運輸。貨運公司托運藥品在給藥品經營企業帶來方便、快捷的同時,也給藥品監管帶來難題。 由于貨運公司安全意識淡薄,把托運的藥品混同于普通商品,托運過程缺少必要的冷藏設施,使一些需冷藏的藥品容易變質成為劣藥。而且,對貨運公司托運藥品行為也缺乏有效監督。2005年4月2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郵政部門聯合下文對郵寄藥品行為加以規范,但對貨運公司托運藥品行為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制約。托運的藥品由托運人自行打包加封后,直接交付貨運公司發往目的地,缺乏必要的監督和檢查,給造假售假者和無證經營者以可乘之機。批發企業往往通過貨運公司直接銷售藥品給無證的單位或個人,特別是無證的個體診所。 對此,藥監部門首先要加強藥品法律法規的宣傳,對貨運公司負責人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藥品知識培訓,讓他們牢固樹立“藥品是特殊商品”的意識,并督促他們加大對貨運藥品所必需的運輸設施的投入。 其次,藥監部門應會同貨運主管行政部門聯合出臺相關規章或文件,對貨運公司托運藥品行為加以規范,實行運輸藥品向藥監部門報告制。建議由國家(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國家(或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物流運輸公司在承攬運輸藥品業務時,必須要求當事人提供加蓋紅章的供應商《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購買方《藥品經營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同時還要提供該批藥品的合法票據。 第三,藥監部門要加強對貨運公司托運藥品的監管,安排執法人員值班,每天對轄區內貨運公司進行巡查、監督,堵塞假劣藥品流通的渠道。 第四,藥監部門可要求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醫療單位,當供貨方給它們托運藥品時,應要求加蓋紅章的供應商《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合法票據隨貨同行,以便檢查,否則,給予先行登記保存藥品。 第五,強化企業自律意識和質量意識,守法經營,切實擔負起“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禁止藥品經營企業為其他企業或有關人員代開藥品銷售票據,明確各環節票據管理的責任,規范藥品購銷行為,防止非法藥品進入正規渠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