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12-08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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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藥品沒有生產廠家和研發單位信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官員陳海峰仍將不合格藥品審批注冊,并幫助藥企審批藥品“提速”,因此收受對方好處費130萬元。昨天記者獲悉,一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陳海峰有期徒刑11年。 今年40歲的陳海峰,被捕前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四部審評三組組長和審評八室主任。 法院查明,2005年3月間,陳海峰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介紹濟南康百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中海醫藥有限公司總經理顧某轉讓“注射用果糖”、“注射用轉化糖”、“注射用力肽”三種藥品的技術資料。顧某給了陳海峰80余萬元,其中40余萬元是技術轉讓費,另外40萬元則是好處費。但陳海峰從中侵吞了50萬元占為己有。后來,在顧某向藥監局申報審批這3種藥品時,陳海峰明知這些藥品沒有生產廠家和研發單位信息,且顧某是以其他單位名義申報,但仍審批了該藥品的注冊。 此外,陳海峰還利用職務便利兩次收受顧某給予的共80萬元的賄賂款,并承諾幫助顧某公司加速審批所申報的藥品,后該公司所申報的藥品順利通過審批。 2009年5月,陳海峰在監察部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受調查期間主動坦白。案發后,他的家人將全部贓款退還給檢察機關。 法院審理后認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陳海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在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前主動交代,屬于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