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07-19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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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將實行全程監管,各省建立非營利性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醫療機構須通過這個平臺采購藥品。近日,由衛生部、國務院糾風辦、國家發改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簽發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和《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正式公布。
新頒布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規范》要求,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參加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非營利性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醫療機構必須通過政府建立的非營利性藥品集中采購平臺采購藥品,實行統一組織、統一平臺和統一監管。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得購買藥品集中采購入圍藥品目錄外的藥品。有特殊需要的,須經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管理機構審批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集中采購藥品零售價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