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安排,2009年30%的基層醫療機構要全部配備使用基本藥物。可以預見,今年第四季度,各地將掀起一場基本藥物的集中采購高潮。基本藥物制度明確表示“實行公開招標,統一配送”,日前,從中央到地方,關于基本藥物制度實施后對生產、流通領域影響預判的研討正在進行。作為醫藥商業企業,誰能夠成為基本藥物的配送者,誰就將成為新醫改的最先受益者,配送權之爭一觸即發。
有人預測,全國性的大型醫藥商業企業和區域性的龍頭商業企業將成為勝出者,如國藥集團、九州通集團等。擁有先進的現代物流條件和全國性的營銷網絡是全國性大型商業企業的優勢,但是與區域性的龍頭企業相比,后者更占地利、人和優勢,所以在競爭中誰占上風還難以預測。
按照新醫改方案的指導精神,具有現代物流能力、銷售規模較大、具有廣泛的基層醫療機構銷售網絡的商業企業應該占據相當的優勢。所以,對商業公司的評價標準決定了誰將成為基本藥物配送的最終勝出者。
筆者認為,現代物流能力和銷售規模應該是評選基本藥物配送企業的主要指標。現代物流能力和銷售規模是衡量藥品批發企業的兩個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指標,易于客觀地量化和評比。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藥品批發企業承擔基本藥物的配送任務,有利于降低基本藥物的配送成本,從而降低基本藥物的價格,減少財政壓力,有利于進一步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推廣基本藥物制度,保障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的可持續性。現代物流條件反映出企業擁有足夠的藥品存貯數量,有較高的訂單處理水平和藥品分揀、配送速度,能夠保證配送質量;銷售規模是藥品批發企業管理水平、企業信譽和綜合實力的體現,足夠的銷售規模能直接證明企業的管理水平和履約能力。
在目前各地關于基本藥物配送方案的討論稿中,有些省市以醫療機構對配送商業的認可,或以對大醫院的開戶數作為基本藥物配送商的選擇標準,筆者認為不妥。因為當前一些醫療機構對配送企業的認可度,不是對藥品配送服務質量的認可,而是在藥品順加15%的價格政策下異化的對高價藥品(非基本藥物)滿足度的認可。筆者認為,在順加15%的藥品加成政策沒有改變的背景下,如果將醫療機構對藥品批發企業的認可度作為基本藥物配送企業資格認定的依據,許多以高價品種和大醫院臨床開發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藥品批發企業勢必成為大醫院的首選,可能會出現配送商分散、難以形成統一配送、政府監管難度隨之增加、配送質量無法保障等問題。
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明確規定,“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規范基本藥物的生產流通,完善醫藥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推動醫藥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促進藥品生產企業、流通企業的整合”。可見,提高流通企業的集中度不僅是新醫改的要求,更是未來國家醫藥產業調整的方向。因此,筆者認為,對基本藥物配送商的選擇標準也應符合這一主導思想。各地政府部門只有實事求是地從省內醫療機構的多少、分布,從配送商業的能力、網絡等實際情況出發,大膽保留最精簡的配送商,才可以加快改革的進程。在具體實施中,各地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宏觀調控,從政策上充分保證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大型商業企業的配送主導地位,鼓勵兼并重組,實現規模化配送,提高產業集中度,降低配送成本;同時通過市場機制引入競爭,優勝劣汰,解決困擾醫藥流通產業多年的批發企業“小、散、多、亂”問題。
對于醫藥商業企業,需要提醒的是,30%基層醫療機構的基本藥物使用量究竟會有多少,將會有多少家商業公司來競爭這一蛋糕,企業應該做到心里有數。筆者認為,配送權之爭就是一種資格和權利的競爭,競爭自然會異常激烈,企業一定要冷靜分析自己的實力與戰略定位,不可不切實際地追求“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