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4-07-30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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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修訂草案)》,7月29日第四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此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修訂草案在對社會辦醫方面的規定有較大突破,如條例審議通過,重慶市社會辦醫將有望進一步有序放寬。 據了解,一般地方性法規市人大常委會大多3次審議通過,而《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已經進行了四審,足見立法機構在修訂該條例時相當審慎。 一手放寬準入 第四次提請審議的《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結合重慶市民營醫療機構發展現狀,并根據國家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要求,在條款中加大了對社會辦醫的支持力度,特別是在規劃、準入等具體制度設計方面,實現了較大突破。 例如修訂草案提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按照公正、公平、公開原則,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有序放寬社會資本準入,優先支持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同時,在市場準入、用地保障等方面,要平等對待所有醫療機構。 修訂草案還提出,社會資本申請舉辦的醫療機構,只要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的,主管部門都應當按照規定審批。 在行政審批上,修訂草案不僅要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要對所審批醫療機構進行公示,還縮短了審批時限,設置醫療機構的申請、醫療機構的變更、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審核等行政審批時限,比此前修訂草案所提出時限分別壓縮了一半以上。 另一手加強監管 社會資本辦醫的準入條件放寬后,修訂草案在對醫療機構監管上提出了加強的措施—— 不得將科室或者房屋發包、出租、出借:修訂草案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信息要進行公示,并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將科室或者房屋發包、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 不得使用職業技能人員:醫療機構不得安排衛生技術人員超執業范圍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不得使用職業技能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等。 不良執業行為將被記分:對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分,作為醫療機構校驗的依據。 網站不得傳播不良信息:修訂草案還對醫療機構開辦互聯網醫療服務信息的行為進行了規范,要求不得發布含有封建迷信、虛假詐騙、淫穢內容的信息。 修訂草案還要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要建立醫療機構服務質量評估制度,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