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4-27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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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加強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檢驗機構并報國家局備案。指定檢驗機構的數量,原則上不少于3家,不足3家的需向國家局作出有關情況說明。 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三、申請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的,可自行選擇經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四、對檢驗機構和檢驗工作的要求: 五、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場的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按照《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備案。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場但未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備案的,應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備案。已投放市場且已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備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資料進行備案,但應在2012年12月31日前辦理《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登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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