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06-28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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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5日舉行6月例行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顏江瑛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藥監局采取了兩大監管措施應對止咳藥水濫用問題。 顏江瑛說,針對濫用止咳水的問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監管方面,更多的把注意力放在監管這樣的公眾需要的藥品,因為管理不好,一旦流失會帶來一些社會危害。 科學研究發現,止咳藥水如果被超量使用,成癮的概率非常高。顏江瑛說,我們在這里也希望通過媒體告訴公眾,一定要嚴格按照說明書和醫囑使用止咳藥水。針對這樣的現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從藥品監管方面,因為它是一個非列管的處方藥品,止咳藥水主要含有磷酸可待因,成癮之后會對人體帶來傷害,大量地長期服用作用于人體會產生欣快感,作用于腸道會產生便秘,類似于阿片類藥物的作用。成癮了以后不僅造成身心的損害,還造成家庭的危害,也造成社會的不安定,它是嚴重的公共衛生問題。 顏江瑛表示,國家藥監局對于濫用止咳水的問題采取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一,我們在密切監測藥品的濫用情況以后,對藥品的生產、批發、零售含有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藥品的監管措施。嚴格控制相關品種的生產量和進口量。2008年我們在繼續控制總量的基礎上,削減了生產“聯邦”止咳露這個企業的藥品原料藥需用計劃,進一步規范含有可待因口服液的經營行為。2005年把它列為處方藥管理,所有的藥店必須經處方銷售。 第二,對藥品的生產企業,必須對銷售客戶進行全面的清理,適度的集中銷售渠道,選擇信譽和管理比較好的藥品經營企業經營這些品種,不允許向沒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含有磷酸可待因的口服液,就是大家說的止咳藥水。藥品的生產和批發企業必須嚴格的執行《藥品管理法》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核實購方資質證明,采購人員的身份證明。如果出現這樣的違法法規行為,我們依法進行處理。對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如果沒有按規定銷售給了不具有資質的經營企業或者個人,藥監部門將嚴格依照《藥品管理法》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進行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同時還請記者明查暗訪給我們提供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