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06-17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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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6月10日電 (記者黃小希)國家藥監局日前下發通知,要求《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從事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企業,應當在通知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重新辦理生產、經營許可。 通知指出,《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施行前經批準從事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企業,未按規定重新辦理有關許可,或重新許可未獲批準的,自2010年9月1日起不得再生產、購進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原有庫存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登記造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后,按規定售完為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