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0-03-22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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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不予批準的國產產品,申請人重新申報保健食品時應當使用首次申請時的產品名稱,并向首次申請受理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申請;保健食品申報資料經確認雷同的,將予以退審。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結合保健食品注冊管理實際,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注冊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保健食品注冊管理做出上述規定,嚴把保健食品準入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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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不予批準的國產產品,申請人重新申報保健食品時應當使用首次申請時的產品名稱,并向首次申請受理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申請;保健食品申報資料經確認雷同的,將予以退審。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結合保健食品注冊管理實際,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注冊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保健食品注冊管理做出上述規定,嚴把保健食品準入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