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適時推進食品安全監管隊伍整合。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