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28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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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報告
北京證監局于2010年5月31日至6月18日對我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并于2010 年8月9日向我公司下發了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0】11號)《關于對四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指出了我公司在公司治理、財務處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公司收到《決定書》后,組織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整改通知進行了認真學習。我們在針對存在問題逐條進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相應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計劃,規定了各項整改措施的責任人,形成了如下整改報告: 1、《決定書》中指出:“77.5 萬元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有誤。檢查發現你公司該項處理存在如下問題:(1)合同約定項目執行期23 個月,且2007 年科技部已經支付了余款,依據合同就是驗收合格才支付余款,但你公司2009 年才確認損益。(2)項目驗收合格的依據是湖北省高新技術發展促進中心出具的‘說明函’,該‘說明函’文件格式與公文不符,未明確驗收合格的日期。且湖北省高新技術發展促進中心資質問題、其與付款方科技部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的關系,你公司均未提供相應證明。(3)合同立項代碼與‘說明函’中的不一致(該問題現場結束后你公司補充提供了更正后的‘說明函’)。(4)經查詢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官方網站,該項目已于2007 年6 月驗收合格。因此,公司將上述77.5 萬元政府補助在2009 年確認損益的處理有誤,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 整改措施:公司將對2009 年度確認的77.5 萬元政府補助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具體為將09 年確認的77.5 萬元營業外收入轉出,調整2007 年度的留存收益。另外,公司將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相關會計差錯追溯調整進行審計,并出更正說明和2009 年審計報告。公司今后將采取更為謹慎地原則確認非經常性損益。 改正時間:2010年8月31日 責任人:呂林祥、徐志海 2、《決定書》中指出:“財務總監不在公司領薪。2009年9月,你公司董事會聘任徐志海為公司財務負責人,檢查發現,徐志海目前未在公司領薪。上述情形違反了《關于上市公司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兼職的通知》第二條“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和董事會秘書)必須在上市公司領薪,不得由控股股東代發薪水”的規定。” 整改措施:因徐志海聘任時已近2009年底,故2009年因需辦理相關手續并履行相應程序,其本人2009年未在公司領薪。自2010年5月起,公司財務負責人徐志海已開始在公司領薪。公司今后杜絕類似情況發生。 改正時間:已改正。 責任人:呂林祥 3、《決定書》中指出:“公司收入核算不規范,存在部分產品外協合同單位與實際客戶單位不一致的情況,你公司稱是外協單位指定客戶或外協單位發生變更所致,但未能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檢查組認為存在一定訴訟風險。此外,存在預收貨款就開具發票確認收入的情況,使得部分發票和出庫單不能按時點對應。該情況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確認的原則。” 整改措施: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公司已請律師對公司所有相關合同是否存在訴訟風險進行了梳理,公司今后將加強對銷售合同的監控,保存好相關合同檔案,加強收集客戶變更材料,以防范可能發生的訴訟風險。另公司今后將嚴格執行會計準則,規范商品出庫和發貨等流程,管理好收入確認的相關票據,避免提前確認收入的情況發生。 改正時間:2010年8月31日 責任人:徐志海 4、《決定書》中指出:“公司存在費用跨期問題,經查,發現公司費用報銷審批管理不嚴格,2009年度存在跨期費用合計115,470.99元;2010年一季度存在跨期費用合計29,254.96元。你公司目前的會計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整改措施:公司今后將加強對費用報銷的審批管理,按照《資金支出審批制度》經總經理和財務總監簽字后,再予以費用報銷。另外,嚴格執行公司的費用報銷管理制度,盡量減少和避免跨年跨期的費用報銷,加強對費用報銷的內控管理。 改正時間:2010年8月31日 責任人:徐志海 5、《決定書》中指出:“公司存在非經營性資金往來。2008年3月陳軍不再擔任公司董事長,但2009年度公司仍在計提陳軍的工資,當年計提60180元,期末其他應付款余額365654.12元。2009年度黃超、張德鴻、王玉敏等四人從公司借款共計60800元,期末尚未償還,借款未經公司高管審批。張德鴻2008年2月起不再擔任公司董事,王玉敏2004年起不再擔任公司董事及高管。上述人員原為前大股東四環生物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人員,檢查日公司稱不清楚四人目前的任職單位。上述借款資金審批不全。公司與北京四環空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資金往來頻繁且部分交易內容不明確,2009年10月之前,公司持有四環空港50%的股權,2009年11月,公司持股比例下降為12.5%,北京四環空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為陳軍控制。2009年度,其他應付款期初余額2064.09元,借方往來合計836.28萬元,貸方往來合計1080.07萬元,年末貸方余額243.99萬元。全年往來中僅7筆貸方往來項目有實質經濟業務,合計金額為549.59萬元,為北京四環空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代你公司支付工程款。公司支付資金的憑證未附管理層的審批。且截至2009年9月29日,公司與北京四環空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應付款為借方余額12.14萬元,即9月底之前北京四環空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資金12.14萬元。上述情況違反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及你公司《資金支出審批制度》的相關規定。” ⑴整改措施:2008年3月陳軍不再擔任公司董事長,但2009年度公司仍在計提陳軍的工資,當年計提60180元,期末其他應付款余額365654.12元。據此截止2010年6月30日,陳軍工資多計入105315元,實際應付工資金額為260339.12元。公司將沖回陳軍離職后多計入的工資105315元,并調整09年審計報告和2010年半年度報告的相應項目。 改正時間:2010年8月31日 責任人:呂林祥、徐志海 ⑵整改措施:公司已收回黃超等四人的借款。公司今后將加強資金支出審批管理,嚴格按照《資金支出審批制度》執行資金支出審批程序,對有違反《資金支出審批制度》的情況,將對當事人采取問責,并追討支付出去的資金。 改正時間:2010年8月31日 責任人:呂林祥、徐志海 ⑶整改措施:2009年度,公司與北京四環空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資金往來其他應付款期初余額2064.09元,借方往來合計836.28萬元,貸方往來合計1080.07萬元,年末貸方余額243.99萬元。即公司實際占用四環空港資金243.99萬元。截至2009年9月29日,公司與北京四環空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應付款為借方余額12.14萬元,即9月底之前此時點表現為北京四環空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資金12.14萬元。公司已清理截至2009年9月29日,北京四環空港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12.14萬元。公司今后將嚴格監控與北京四環空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無經濟實質的往來,避免此類往來款的發生,杜絕再次出現北京四環空港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現象。另外,由于公司資金周轉緊張,短期內無法償還占用北京四環空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243.99萬元資金,公司爭取在明年年底前逐步清理完成與北京四環空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往來款。 改正時間:2011年12月31日 責任人:呂林祥、徐志海 6、決定書中指出:“關聯交易披露不完整。公司目前使用的辦公室為四環生物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租賃的房產,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租金。對于該關聯交易未見公司進行信息披露。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 整改措施:公司將在2009年審計報告和2010年半年度報告中補充披露借用的監管部門認定的潛在關聯方四環生物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辦公用房的關聯交易。公司今后會嚴格審查與監管部門認定的潛在關聯方四環生物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有關的關聯交易,并及時披露。 改正時間:2010年8月31日 責任人:呂林祥、彭艷 7、《決定書》中指出:“財務管理不規范。2009年憑證存在記賬和復核均為吳限忠(原財務經理)一人的情況。2009年度公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一搬繳款書和稅收通用繳款書的印章為陳軍,銀行預留印鑒為陳軍,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 整改措施:公司將加強對財務部的管理,梳理財務漏洞,嚴格執行相關財務制度,將憑證記賬和復核分開,加強對財務部門的內部控制,并對公司財務人員進行相關內控培訓。另外,公司正在辦理將相關銀行預留印鑒及稅收通用繳款書的印章變更為公司相關人員的前期工作,公司銀行預留印鑒的更換涉及三個銀行,已更換其中一個銀行的預留印鑒,其他二個銀行的變更需要董事長劉惠文先生的身份證原件,劉惠文先生因公出差,暫時無法在規定整改完成日之前取得其身份證原件。所以,此項整改完成時間有可能會延遲到9月30日之前完成。 改正時間:2010年9月30日 責任人:呂林祥、徐志海 四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8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