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02-12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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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閔行支行專戶賬號為1001245629005900856,該專戶僅用于公司研發質檢中心建設項目、中試生產線建設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專戶賬號為 7311010182600109961,該專戶僅用于公司人血白蛋白和靜脈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制品生產線改擴建項目 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閔行支行專戶賬號為0213014180002886,該專戶僅用于公司人血白蛋白和靜脈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制品生產線改擴建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與開戶銀行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 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華泰證券作為公司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員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華泰證券應當依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公司和開戶銀行應當配合華泰證券的調查與查詢。華泰證券每季度對公司現場調查時應同時檢查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四、公司授權華泰證券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可以隨時到開戶銀行查詢、復印公司專戶的資料;開戶銀行應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開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華泰證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開戶銀行查詢公司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開戶銀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對賬單,并抄送華泰證券。開戶銀行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 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 萬元的,開戶銀行應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華泰證券,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華泰證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華泰證券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要求 向公司、開戶銀行書面通知更換后的保薦代表人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開戶銀行連續三次未及時向華泰證券出具對賬單或向華泰證券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華泰證券調查專戶情形的,公司有權單方面終止 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本協議自公司、開戶銀行、華泰證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且丙方督導期結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