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4-11-03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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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擬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與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一致; (五)擬多點執業所從事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上的專業名稱相符; (六)與擬多點執業地點簽訂聘用協議,該聘用協議包括在多點執業地點發生醫療事故或者民事糾紛時的法律責任分擔以及其他相關事宜。 “意見稿”規定: 下列情形不屬于多點執業 (一)對病人實施現場緊急救治的; (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師駐社區衛生服務站工作;鄉鎮衛生院醫師駐村衛生室工作;社區責任醫師進家庭提供醫療服務的,經所在醫療機構同意即可; (三)承擔政府指令性任務、會診、進修、對口支援、規培合格醫師下基層、晉升職稱前醫師下基層、學術交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義診等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同意即可; (四)經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多個醫療機構通過簽訂協議等形式進行技術協作或整合醫療資源組成醫療集團的,或組建分院、合作(協作)辦醫單位的,經所在醫療機構同意即可。省外醫療機構與省內醫療機構進行技術協作,其技術協作協議必須經省內醫療機構主管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