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11-11-24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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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發改委在輿論對于高藥價的一片譴責聲中,迅速頒布《藥品出廠價格調查辦法(試行)》,似乎令人看到解決問題的曙光。 此前央視的連續報道,部分藥品終端銷售價比出廠價高出20倍以上、不同省份價格差異懸殊等問題,矛頭直指藥品招標價格的確定方,即國家發改委和各級物價部門。 發改委藥價處一位官員解釋:“凡是國家醫保目錄品種,都由國家發改委確定最高限價;地方增補醫保目錄品種,則由地方物價部門確定限價;企業自主銷售的非醫保品種,則采取市場調節價。” 各級醫院渠道占藥品總銷售額的85%左右,因此卡住醫院招標采購這一環節,幾乎就能管住高藥價。 發改委在2007年2月頒布的《醫藥價格工作守則(暫行)》中,首次提出“制定藥品價格必須經過成本價格調查”。此后幾年中,又多次下發文件要求企業上報成本。此次頒布的《試行辦法》并沒有超出此前文件的內容。 發改委邏輯是:調查清楚藥品實際出廠成本,給予一定合理的利潤加成,以此確定最高限價。但實際上,這是個從一開始就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2009年最新一版的醫保目錄中,共有1164種西藥、987種中成藥。如果考慮到不同規格劑型,實際需確定價格的品種可能達上萬種。而且從2007年的《工作守則》開始,發改委就要求“實地調查”。 國家發改委內部人士介紹:“藥價處就四個人,部門領導都得親力親為。”這一情況在地方更為普遍,東北某省物價局負責藥品價格的只有兩人,面對上萬種藥品成本調查的任務,用“力不從心”都不足以描述他們的工作狀態。 因此,對于大部分藥品限價的確定,都是以市場現售價為基礎,進行微調。尤其是地方醫保增補品種,地方物價部門幾乎沒有能力調查其成本,一般以企業自報價為基礎,參考其他省份的限價,確定本省限價。 掌握了這一“規律”之后,企業就有了應對之策。只要通過手段,在一兩個省份提高中標價。哪怕因為價格高賣不出去,但別的省份也會參考這一價格,這樣就能打開其他省份的市場。等到全國十余個省份都中標后,沒人還會記得最初的價格是怎么抬上去的。更何況,中標省份的醫院、醫生都已經得到了“特殊照顧”。 2010年中的“蘆筍片事件”,正是這一操作思路的典型應用。此輪央視報道的20余個品種,也大多逃不出這個邏輯。 不過,上述發改委藥價處官員也認為,單純調查出廠價并不能反映藥品成本:“出廠價只是單純料、工、費的概念,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實際都增加了成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