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建立和完善非公立醫療機構投訴渠道。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采取行政訴訟及行政復議等形式,維護自身在準入、執業、監管等方面的權益。可以向上級有關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正式通知投訴機構。
(二十五)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