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5-18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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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汝為認為,我國的藥品質量進行持續有效監管,除了應加大依法監管的力度外,亦應結合實際探索“軟治”之法,逐步建立“軟、硬法兼施”的衛生執法體系。 她說,在終端醫療服務市場中運用有形的調控手段,并不能很好地發揮有效的監管作用,善用“軟法”應該成為一個主要的規制工具。“軟法之治”的制度設計可采用多種手段,如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公告制度,開展有效的行業評估、等級評定以及強化行業自律意識,還可以通過加大醫藥行業學會、協會的自我管理權力,對違規人員施加處分或限制其行為能力等,以“軟法之治”的實現,彌補“硬法”監管的不足。 中醫藥基本法應盡快出臺 與會專家認為,中醫藥是中華民族優秀的文化遺產,但目前對中醫藥的法律保護尚存在缺陷和不足。南京中醫藥大學醫藥法律研究所教授田侃等人,對我國中醫藥法制發展歷史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和研究,提出我國中醫藥立法已取得了巨大成績,但仍有不少問題亟待解決。 田侃說,由于我國缺失中醫藥基本法律,致使相當一部分中醫藥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缺乏上位法的依據,專業監管不得不適用《藥品管理法》和《執業醫師法》等醫藥衛生一般法律,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中醫不適當的西化現象。他提出,一個完整的中醫藥法律體系應當由中醫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等構成,當前亟待出臺《中醫藥法》。 目前,中醫藥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有:中醫師分類與管理、民間醫生及中醫坐堂執業行為不夠規范,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與利用、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滯后,以及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比較混亂等。這些是中醫藥基本法律必須要調整好的問題。 他們對制定《中醫藥法》提出了詳細的建議。如建立相對獨立的中醫師分類管理制度,可以借鑒香港的經驗,把中醫師分為注冊中醫師和有限制的注冊中醫師分類進行管理;構件新的中醫藥材資源保護制度時,應明確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維護生物物種多樣性,并建立相應的資源保護預警機制,切實保障中藥材資源能夠可持續保護和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