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4-02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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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國實施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以來,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早已對醫療機構進行了劃分,并對新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嚴格進行分類核定。但由于分類管理制度仍有許多理論問題沒有厘清,這一制度的實施存在一定的隱患。 首先,分類管理制度法律依據不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是目前醫療機構管理唯一的專門性法規,但其中對分類管理制度沒有任何規定。分類管理制度的出于2000年出臺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文件,其法律效力等級肯定低于行政法規,如果兩者內容有抵觸,后者的規定自然是無效的。 可見,根據《指導意見》實施分類管理制度,要求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還需到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根據“登記通知”要求醫療機構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一旦面臨行政訴訟則必敗無疑。 其次,分類管理制度分工不合理且后續監管缺失。劃分兩類不同性質的醫療機構,《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中規定:“主要依據是醫療機構的經營目的、服務任務,以及執行不同的財政、稅收、價格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可見,兩類醫療機構最實質的區別,在于“執行不同的財政、稅收、價格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而這只能通過對醫療機構“資金流”進行分析,對價格財會制度進行審核,才能準確核定和有效監管。 目前,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登記注冊、校驗及分類的核定工作,主要由衛生行政機關的醫政部門承擔,盡管“實施意見”中規定醫療機構性質的界定,“衛生行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醫療機構投資來源、經營性質等有關分類界定的規定予以核定”,但由于現實中將“核定”工作捆綁于醫政部門的“設置審批、登記注冊和校驗”,操作中有意無意地把核定工作給忽視掉了,加上醫政人員的專業技能很難勝任對兩類醫療機構的“資金流”進行專業性的審核,這樣的分工顯然是不合理的。 有效實施分類管理制度,需要完善相關政策。首先,應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配套文件,加入分類管理的具體內容,使這一制度合法化。其次,對于兩類醫療機構的“核定”和“后續監管”工作,應明確規定由財政部門及衛生行政機關中的規劃財務部門承擔。再者,應定期審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財務狀況、資金流向,看其盈利是否用于了擴大再生產,以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