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4-01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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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領導,確保衛生行政復議應訴發揮應有作用 (一)強化各級領導在復議應訴中的責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行政首長是本機關復議應訴工作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履行職責。要積極支持和督促復議應訴機構依法辦理復議應訴案件,認真負責簽署復議應訴法律文書。對爭議大、社會關注度高、案情復雜的復議應訴案件,要召開專門會議進行研究討論。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本單位涉及的復議應訴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內組織好答復和答辯、提供證據、參加聽證等各項工作。 (二)加強復議應訴工作的指導。各級衛生行政復議應訴機構要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行政復議工作、履行行政復議應訴職責等的指導,當前特別要做好醫患糾紛、相關技術鑒定、行政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等重點領域的復議應訴對策研究和監督指導工作。落實《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完善衛生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在每年的6月20日和下一年的1月20日前將轄區內上半年和全年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辦理情況形成統計報表上報。進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復議案件報備制度。 (三)嚴格復議應訴責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把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執行行政復議決定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與裁定情況以及行政應訴工作情況,納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圍。對不履行法定復議職責,有案不受、違法辦案和拒不執行上級復議決定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必須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負責人責任。 (四)加強衛生行政復議的宣傳。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加強學習,深入理解衛生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的重要作用,增強做好復議應訴工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的自覺性和使命感。要結合年度普法計劃,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衛生行政復議相關制度,引導人民群眾擅于通過行政復議渠道理性表達利益訴求,營造依法解決衛生行政爭議的良好社會氛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