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2009-02-18 | 小 | 中 | 大 |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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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或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必須在發現之日起15日內報告,死亡病例必須及時報告。這項規定出自《自治區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暫行規定》。 為規范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提高執法人員和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水平,2月16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廳聯合印發了此《規定》。 《規定》中明確說明: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工作,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有關的管理工作,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承辦全區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工作。 監測報告單位要逐級、定期報告不良反應,每季度集中向本轄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上報,其中新的或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必須在發現之日起15日內報告,死亡病例須及時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每半年向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良反應監測統計情況,其中新的或嚴重的不良反應報告、群體不良反應報告資料應在分析評價后及時報告。(賈小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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